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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爲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加快天津個體、私營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促進“三步走”戰略目標的實現,昨天,天津市人事局出臺了《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天津各級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離崗在天津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經批准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內本人願回原單位工作的,單位應予接收,並從接收之月起恢復其工資福利待遇。回機關工作的保留原級別,回事業單位工作的保留原職級,並根據本人情況和需要安排工作崗位。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滿三年(計算到月)的人員,如本人願意繼續從事個體私營企業工作,且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兩年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按照國家及天津有關規定,已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與原單位簽訂協議,就聘用(勞動)合同的停止履行及其它事項作出約定。
三年內回原單位的,原單位應爲其安排相應崗位,並按續訂聘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與其重新簽訂聘用(勞動)合同,重新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原合同剩餘期限。天津首次職稱評聘之前進入機關的公務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按天津首次職稱評聘規定的評審條件,直接報評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天津首次職稱評聘之後進入機關的公務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按國家和天津現行的職稱評審(認定)條件,直接報評(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屬於國家實行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參加相應的考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其職稱評聘按有關規定執行。
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在三年內遇有國家及天津統一調整工資時,應按相關政策調整其檔案工資。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其人事關係及檔案仍保留在原單位,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仍按原渠道繳存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其中應由個人交納的部分,單位可與本人簽訂協議,本人按年度一次性交給單位,由單位按月代繳。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死亡的,仍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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