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若干規定》在人大常委會獲得通過。根據這項地方性法規,廣告用語中濫用諧音,如用“好色之塗”宣傳顏料,用“製冷鮮鋒”推銷冰箱等,在8月1日之後將被視爲違法。
該法規規定,混淆視聽的廣告文字如果再出現,將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此外,窗口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普通話爲基本服務用語;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指示牌等必須以規範漢字爲基本服務用字。昨天,還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