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
三齡童『偷吃』
一塊巧克力被罰50元
『三歲孩子在大人在場的情況下,「偷」吃了超市一塊巧克力。那孩子和大人是否該受處罰?該受什麼樣的處罰?』這件乍一聽未免有些荒唐的事情卻真實地發生了,還引發了人們一番激烈的討論。如果換了是您,您會認罰嗎?
近日,四川來京的何女士帶著自己三歲的兒子來到石景山某超市購物。當時何女士光顧著自己挑選商品,而把孩子留在了一邊。不料,小男孩自己從貨架上抓起一塊巧克力,剝開紙吃了。站在一旁的超市保安發現孩子『偷吃』巧克力的舉動,拿著孩子吃剩下的糖紙找到了何女士。何女士馬上對兒子進行批評教育,又趕緊向超市工作人員道歉。但保安員還是認為『何女士沒有教育好孩子,更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對何女士不依不饒。好面子又不善言語的何女士自知理虧,來不及多想就順從地接受了超市保安『罰款50元』的『處理』。
當事雙方:意見不一
回家以後,何女士越想越窩囊,但自己的孩子明明做錯了事,保安員說自己『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聽起來確有道理。她把這件事跟親友們一說,大家都覺得這事挺別扭,但誰也想不明白這樣的『罰款』有什麼依據跟道理。孩子的姑姑王女士不解地對記者說:『三歲大的孩子還不太懂事。保安這樣不是明擺著欺負外地人,是在借題發揮嗎?』
昨天,記者找到這家超市了解情況。超市當班的工作人員和保安員都說自己是剛換上班的,不清楚前幾天有沒有發生這件事。但超市保安隊的隊長向記者透露:因為這家超市附近居住著不少流動人口,顧客偷吃偷拿小商品的事情時有發生,所以這裡的保安對顧客們確實『盯得嚴了一點』,但這也是為了維護超市的利益。
現場調查:
多數顧客認為不該罰款
記者隨機采訪了好幾位正在超市買東西的顧客和超市的工作人員:『如果你遇到這種小孩偷吃巧克力的事情會怎麼處理?』顧客中的多數人都認為:家長只要把這塊巧克力的價錢補上就可以了,但也應該對孩子正確教育。但也有一位年輕的保安員說:『就算孩子沒錯,家長總有責任吧——應該找個適當的辦法給予懲罰。』可他最後也沒想好到底應該怎樣『處罰』纔公平。該超市的值班經理沒有正面回答記者的上述問題,只表示:『維護超市的安全是保安員的職責。保安員應該正確處理這種情況。』
網上調查:半數以上人
拿不定主意
為了更廣泛地征詢大家的意見,昨天上午,記者還特意請一位朋友在網上做了一個簡單的『問卷調查』。將事情梗概公諸網上,征詢網友們的意見。截至發稿前,一共有30多位網友公開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朱女士認為:『孩子的母親不應該交付罰款,超市也不應該罰款。』半數以上的人都拿不定主意,他們認為:『不知道保安到底有沒有處罰權力。如果有,那就可以處罰。因為那麼小的孩子確實需要大人時刻不離的看護。幸虧孩子吃的是巧克力,如果是別的什麼不能吃的,那就麻煩了!如果沒有這個權力,就找他們說理去!』
正方觀點
超市無權自定罰則
超市處罰侵害
公民的合法權益
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准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而超市作為一個企業,絕對無權自訂偷竊處罰標准。當其制定的標准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這種行為必將會給社會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亂。超市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確認為『偷竊』需經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後纔能定奪。
如果允許超市不依正當程序擅自對偷竊嫌疑人進行處罰,則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法律賦予公民在正當程序中的申辯權、申訴權就會被剝奪。另外,如偷竊行為證據確鑿的話,由超市按自訂規則以罰代法予以處置,則極有可能會使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竊者逃脫,客觀上造成放縱違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法律專家武勝建
商家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依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纔能進行處罰,商場沒有處罰權。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同樣保護商場權益。洪教授指出商場的正確做法為:一是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二是至於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盡管這樣做很『麻煩』,但洪道德強調,只有走合法程序纔能完成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維權不能以破壞法律、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
商家規定違背『消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推出,商家制定的『偷一罰十』店規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費者無需遵守,應拒絕交納罰款。如遇到搜身、強行扣留等無理行為,消費者為求脫身,可以先暫時交納罰款,但一定要讓商家開具罰款收據。事後消費者可以拿著罰款收據根據『消法』等有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法專業周芬棉博士
保安罰款違法
超市不當得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罰款屬於行政處罰之一,該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所以保安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罰款是違法行為。建議遇到這種事,可聲明拒絕『罰款』的理由,或要求對方出具『罰款』書面憑證,再到消費者協會投訴。
三歲孩子根本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無需為吃了超市這塊巧克力負責。而作為孩子監護人的家長,確是有責任正確教育子女。當遇到幼兒『偷』吃巧克力這樣的特例,超市只能要求家長補齊該商品價錢,決不能越權『罰款』。如果超市故意利用孩子家長『理虧』的心理,趁機亂罰款,那就屬於『不當得利』,更是違法行為,顧客可以依法起訴,主張自己被超市侵犯的合法權利。
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的吳剛律師
反方觀點
『偷一罰十』合法
合法的民事行為
店堂告示是一種要約,也就是發價。根據1980年《聯合國買賣貨物合同公約》第14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收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偷一罰十』符合發價的構成條件,是一種要約。而竊物者以自己的行竊行為表明了對發價的同意,即構成了承諾,雙方之間就存在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在這一法律關系中,由於行竊者違反了協議,因此就得按約被『罰十』,因為,『偷一罰十』的『罰』是一種違約罰金,它是對不誠實購買者的一種民事上的懲罰。當前,許多自選商場都有此告示,人們也逐漸接受,默認了它存在的合理性,這類告示已成為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普遍遵守的習慣。從民法理論上講,在民事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習慣在民事交往中也有一定的約束力。因此,無論從法律角度來看還是從民事交往習慣角度來看,要求竊物者自覺交付違約金都是合法的。新生
每天丟3萬商家好頭痛
據統計,在我國零售業中,商品被竊的損失率一般是3%—5%,如果以一個連鎖超市或一個大中型倉儲平價店每天營業額100萬元計算,那麼每天至少有3萬元的商品被盜。為防止偷竊,各商家都想盡了辦法,頻出高招,如在商品上貼磁碼,同時在出口處安裝防盜器,商品只有在付款後,經收銀員消磁,纔能順利通過防盜檢測設備,否則就會警鈴大作。在此基礎上,不少商家花上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安裝先進的電視監控系統和商品電子防盜系統來加大監控范圍和力度。有的商家乾脆耗費人力調動管理乾部、售貨員、存包員、巡查員和保安共同組成防范網絡。靜宇
何不將『罰』改成『賠』
應當看到,在我們的邏輯鏈中,無論如何無法回避盜竊是違法行為這一事實,將違法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是不妥當的。日本民法典第132條規定,附有不法條件的法律行為無效,以不為不法行為為條件的亦同。所以我們建議在今後的立法中,應當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有盜竊行為的,應當按照經營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雙方未約定或經營者未聲明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盜竊商品的價款的一倍。
所以,『偷一罰十』是民事行為,是單方(獨)民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當說偷一罰十的警戒作用是明顯的,它對於維護社會的正常經營秩序,醇化社會風氣都有積極的意義。建議商業企業將『罰』字改為『賠』字,並增加『偷物受罰』的店堂告示,或直接寫明:盜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數額較大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喬新生
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
今年2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6名婦女結伙在北京超市行竊的上訴案,6名婦女分別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1年6個月,並附加罰。
這是一次生動的普法教育課。平時有些商家總認為小偷小摸法律管不了,於是自定規矩,充當起民間法官來。一個巧克力罰50元,一雙襪子罰1000元,一條內褲罰2000元。其實,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以惡制惡,只能是惡上加惡。
只要我們認真按法辦事,許多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像『三次小偷即可定罪』,本來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對小偷小摸的震懾力也是足夠的。但為什麼直到今年纔有了第一例刑罰呢?可見,許多時候,我們還不善於依法辦事,還不習慣依法辦事。如果,超市對小偷小摸都能依法處理的話,那麼,雖然一時不能根本解決偷盜問題,但超市的失竊率肯定會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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