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天津出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錯案追究辦法》(試行)。
據介紹,勞動爭議案件錯案是指,勞動仲裁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因故意、過失造成事實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造成錯案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勞動爭議案件錯案,每違反其中一款,認定爲一件錯案。一、認定勞動爭議案件主體錯誤的;二、錯誤適用申訴時效原則,導致案件結論發生錯誤的;三、認定事實缺乏證據的;四、塗改、隱匿、僞造、偷換證據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僞證的;五、以威脅利誘方式收集證據的;六、故意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損害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爲等。錯案可通過當事人或羣衆投訴、舉報以及自查或互查等渠道發現。錯案追究時效爲一年。錯案的認定和追究由市勞動爭議錯案追究監察小組研究決定。凡是造成錯案並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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