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非典”防疫工作所需的資金、物資,不得采取執行措施;儘量減少司法拘留措施的使用,對可拘留可不拘留的,儘量不拘留,這是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佈的《關於“非典”時期開展執行工作的幾個注意事項的通知》中的要求。
通知出臺六項措施指導特殊時期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這六項具體措施是:第一,對新收的需要赴北京市轄區以外執行的執行案件,按照有關委託執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第二,對正在辦理的執行案件,需要外地法院代爲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或續封、續凍、解封、解凍等執行事項的,可與外地法院協商,委託其代爲辦理。第三,對正在辦理的執行案件,本市法院之間需要相互委託辦理有關執行事項的,可相互進行委託。受委託法院收到委託函後要及時予以辦理。第四,堅持在執行中做好教育和說服工作,儘量減少司法拘留措施的使用。對可拘留可不拘留的,儘量不拘留;對必須予以拘留的,要事先做好各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和安全防範工作。第五,對涉及“非典”防疫工作所需的資金、物資,不得采取執行措施。第六,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話、傳真等現代化辦公設施、設備,積極開展執行工作。
據悉,市高級法院採用事先將發還款項存入銀行賬戶,直接將存摺交給當事人簽收的方式,集中發還了中亞視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拖欠14名員工的165萬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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