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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天津居民劉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等了1年終於盼到交房時間,卻發現房子已被別人住上,原來是開發商做了手腳“一房兩賣”。最高法院關於房屋案件的司法解釋6月1日已正式實施,昨日,劉女士委託家人向天津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雙倍索賠購房款共計54萬元,天津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了此案。據瞭解,自房屋司法解釋實施後,這是天津受理的首例商品房雙倍索賠案,在國內也屬於首次。
昨天,劉女士的姐姐接受記者採訪時說,2001年5月,劉女士的丈夫張某根據開發商東達房地產公司的宣傳廣告,購買河東區怡安小區15號樓1門的一處期房,交付全部房款共計27萬元,並簽訂了售房合同,約定交付日期爲去年8月1日。到了交房日期,開發商不斷推諉、拒絕交房。更令人驚訝的是,當張某拿着售房合同到房管局繳納契稅時,經查閱底檔,工作人員竟告知這套房子已被別人購買。張某夫婦急忙趕到怡安小區,發現該處房子果然已入住並正由別人在裝修。他們多次找開發商詢問,接待人員承認“一房兩賣”的事實,說這是公司的失誤,但別的業主已經進住,公司也沒有辦法,劉女士一家只能另選他房。
劉女士家人經協商,最終決定息事寧人同意換房,但此時開發商竟又一次出爾反爾,聲稱“已沒有空房,換也不行了!愛找哪兒找哪兒去!”劉女士家人失望之餘,依據售房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糾紛出現後提請仲裁”的條款,憤而提起仲裁,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責令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承擔相當於購房款金額一倍的賠償責任,兩項共計54萬元。
劉女士的代理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最高法院出臺的審理商品房糾紛解釋明確規定“一房兩賣”、“將賣出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等3種情況可適用雙倍索賠,這在我國司法史上是一個突破。此案中,開發商故意隱瞞“一房兩賣”的真實情況,欺騙消費者,是一種明顯的欺詐行爲,應當適用上述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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