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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從今年6月1日開始,已出讓的土地閒置不用將要按規定予以無償收回。這是市政府日前頒佈、今年6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明確規定的。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該《辦法》對閒置土地做出詳細界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辦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批准文件圈佔土地。對取得上述批准文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辦理有關規劃、用地、建設手續並進行開發建設;否則,原批准文件依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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