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5月28日,全國首例艾滋病感染患者狀告醫院案二審判決:被告阜陽市第二人民醫院賠償患者5名親屬45549.58元。
1995年5月16日,阜陽市夏振榮女士因腰脊榫滑脫前往阜陽市地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5月23日接受手術,手術中輸入供血者爲“趙華”的備血400毫升,並於6月14日治癒出院。2001年11月13日,經安徽省艾滋病監測中心檢測,夏振榮HIV抗體呈陽性;2002年3月2日經阜陽市人民醫院門診部診斷,夏振榮還攜帶丙肝病毒。
2002年3月20日,夏振榮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期間夏振榮死去,其5位親屬以繼承人的身份繼續訴訟,要求阜陽市二院賠償71萬多元。一審法院判處醫院賠償25549.58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院二審審理認爲:阜陽市二院未經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具備採供血資格,雖聲稱“趙華”血液合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進行證明,應對本次醫療過失行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夏振榮死亡後未能屍檢,無法確認患者就是因患艾滋病和丙肝導致死亡,屬於舉證不能,所以一審不予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並無不當,但認爲一審判賠的精神撫慰金賠償過低,而由1萬元改至3萬元。二審共判賠夏振榮5名親屬45549.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