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打官司的人們不必親自來法院,足不出戶就可將證據材料以電傳、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到法院,完成證據交換。當然,這一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
爲保障非典特殊時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探索非正常時期的審判工作新模式,日前,北京二中院制定了《關於使用電傳、電子郵件進行訴訟材料交換及管理的規定》。
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採取電子郵件方式傳遞、交換訴訟材料的,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相關原則,適用相應的確認程序,確認記錄存檔備查。爲保證安全性,對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法院指定專門的保管員負責管理。雙方當事人還可就有關證據材料與審判人員進行交流,既減少了交叉感染的風險,也爲當事人節省了訴訟成本。
爲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涉及國家機密、當事人隱私等的證據,《規定》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證據,不得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證據交換。羣體性訴訟、涉及商業祕密的證據、離婚案件的證據、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侵權案件的證據(特別是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的案件)以及證據中可能包含毀損、抵毀人格尊嚴、侮辱人格內容的,不宜通過互聯網進行證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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