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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我把"賣身"錢都給你了男方:欠條是你逼我寫的
有人說,婚外情就像魅惑的罌粟花,一旦上癮,最後的結局也許不僅僅是悔恨。在法庭上,不惑之年遭遇婚外情現已妻離子散的宋明就深深地體會了這一點……
憑欠條狀告情郎
2000年5月初,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36歲的春花手拿11.4萬元的借條,將自己曾經打工飯店老闆的哥哥———宋明告上法庭,要求他償還這筆欠款。
備感委屈的春花在法庭上稱:我是鐵嶺市西豐縣人。1991年離婚後,孩子判給了前夫,我每月給撫育費。爲了孩子,28歲的我於1992年7月來瀋陽一家酒店打工,認識了老闆的哥哥宋明。他很關心我,並在一次酒後和我發生了性關係。我在瀋陽無依無靠,把他當成了親人。後來我見當“小姐”掙錢,就開始“坐檯”,並掙了不少錢。因爲我在老家沒辦身份證,就託宋明幫我存錢。到1997年年底,我陸陸續續一共交給他11.4萬元。我找他要錢,他老說一定給我。2000年4月份,在我一再要求下,他打了欠條。現在,我要求他還我的“血汗錢”。
法庭上各執一詞
然而,宋明在法庭上的回答卻和春花完全兩樣:我根本不欠她錢,欠條是她逼我寫的。我和春花在我弟弟酒店認識後。從同情到生情,意亂情迷的我爲了和春花在一起,不但把工資全用在兩人約會上了,還把家裏的積蓄偷偷拿出來租房子和她同居。那時候,她一個月就掙300元錢,還得往家裏寄錢,根本就沒有什麼積蓄。
後來,我意識到“婚外戀”的危險,就和她斷了往來。2000年4月20日,春花領着她弟弟來找我,在一家煎餅鋪裏要我賠她“青春損失費”,我不同意。她弟弟就用警棍威脅我。第二天,她又來了,說要到我愛人單位把我們之間的醜事說出來。無奈之下,我寫了這張欠條。我老婆知道了這事,已經跟我離婚了。我現在惟一的感覺就是悔恨。
“冤被告”要求測謊
2000年5月末,大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人之間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正是基於這種關係,春花纔將打工所得放在宋明處。對這一事實,春花有欠條爲證;而宋明主張的“受脅迫寫下欠條”證據不足,須將11.4萬元返還春花。
宋明不服上訴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強烈要求進行測謊。測謊結果爲宋明沒有說謊。但由於測謊結果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二審法院還是依照欠條維持了一審判決。
覺得“冤”的宋明提出申訴。2002年7月15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再審。瀋陽中院認爲欠據雖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憑據,但卻不是惟一證據。春花雖然提供了欠條,卻不能提供相關事實來佐證欠條的客觀性,以證實欠條來源的合法性,因此瀋陽中院在去年年底作出裁定:發回重審。
再開庭激烈辯論
今年5月份,記者從被告宋明的代理律師處獲悉,此案再審已經開庭,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判決。
在再審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認爲,書證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有欠條在,就能證明欠款事實的存在。
被告的代理人則認爲,他們向法院提供的煎餅鋪老闆的證言、宋明弟弟的證言等證據,綜合測謊的結果,能夠證明宋明打欠條時是受到脅迫的;春花稱多次將財物存放到宋明處,卻提供不出一張保管憑證,也是不合情理的;退一步講,即使春花真的將財物交給宋明保管,這些財物也是她從事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得來的,應予沒收。所以,法院應該駁回春花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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