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吱———”高架道路上,一輛急速前行的小轎車突然來了個急剎車,轎車後面的出租車司機措手不及,撞上轎車的尾部,擦傷了轎車的外殼。怎麼辦?答案只有一個:無需作任何標記,兩車立即撤離事故現場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追尾的出租車負全部事故責任!
即日起,本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關於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通告》基礎上作出了若干新規定。該新條款中規定,當事各方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應立即快速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與年初實行的條款相比,新規定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省略了作現場定位標記這一步驟,進一步簡化了快速處置的程序。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及一方駕駛員屬酒後、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輛的,則需當事人標明固定車輛位置,撤離現場報警等候處理。
這次頒佈的新規定還首次對賠償金額作出了界定。當事人撤離現場後,可自行協商損害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且達成協議的,報警後由執勤民警到場辦理結案手續;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填寫“確認書”後到事發地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爲提高自撤率並減少爭議,交通管理部門進一步細化了肇事人負全責的情況,並規定了車輛撤離後可停靠的地點範圍(詳見右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1、追尾前車的;2、倒車尾撞後車的;3、溜車的;4、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5、逆向行駛的;6、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7、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8、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9、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10、不按規定超車的;11、不按規定掉頭的;12、不按規定會車的;13、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14、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15、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16、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17、支幹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18、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來車的車輛;19、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20、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當事人撤離現場,應將車輛移至下列地點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緊急停車帶內或者硬路肩上;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環線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馬線、出口處導流線或者地面道路;3、主幹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