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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15歲的未成年人每天得工作12個小時,兩個月內從老闆手中只拿到10元工資,7日記者在青島城陽街頭遇到三名打工少年,瞭解到一段不尋常的打工經歷。
幹了兩月,幹不下去了
這三名打工者都來自泰安市劉杜鎮下鹽村(上圖),一個叫王聖見,18歲,一個叫王平,今年16歲,最小的一個叫王偉,今年剛剛15歲,個頭不足1.4米。
今年農曆二月十二,他們三人來到城陽某工藝品廠,與廠老闆說好在這裏上班,每天工資10元。但上班後,實際工作時間是每天早上7時30分到晚上10時,中間吃飯加休息共兩個小時20分鐘,每天的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幹了兩個多月後,三個人都感覺承受不住了。
倆月只拿到10元
6日下午,他們三人跟老闆提出“幹不了了”,希望給他們結清工資。老闆的回答是:“你們乾的活,連吃飯的錢都不夠”,分文未給就把他們趕出了廠。
據王偉講,在該廠工作兩個月零5天的時間裏,他只在第一個月拿到老闆給的10元錢,王平和王聖見兩人分別曾經拿到150元錢。
已經四頓飯沒吃
王聖見對記者說:“我們想回家,但沒錢。有一位好心人指點我們,讓我們到城陽區勞動保障局投訴。6日下午我們扛着鋪蓋捲走了10多里路來到區勞動局,人家都已經下班,我們只好在門口等。等到後半夜,又冷又餓,俺三個抱在一塊睡了。”王平補充一句:“我們都已經四頓飯沒吃了”。
這不算使用童工?
接到投訴,城陽區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7日當天對此事處理完畢。廠方分別付給三個孩子所欠工資,三個孩子已離開青島。
城陽區勞動保障局李處長向記者介紹,該工藝品廠廠長承認,這三個孩子確實在他那裏呆過兩個月。由於非典期間禁止外出人員返鄉,三個人就一直在城陽這家工藝品廠幹活,因此這不算是使用了童工。
廠長“虧大了”?
8日下午,記者聯繫到了城陽該廠季廠長,季廠長連聲道苦,“孩子這麼小,能幹什麼?連自己的生活費都掙不出來,這次我虧大了。”
季廠長稱,今年農曆二月,王聖見帶着同村的兩個孩子來見他,說是想到這裏打工。季廠長認爲孩子年齡太小,不願錄用他們。但孩子們苦苦哀求,希望掙點回家的路費,季廠長只得收留他們。後來由於非典期間,國家規定外地務工人員不得返鄉,這三個人一直留在了廠裏幹活。
季廠長稱,他們工廠都是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每天工作8小時,三個孩子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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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第二章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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