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水利委員會9日已發出通知,要求委屬各單位做好《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辦法》和《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峽水庫已於2003年6月1日開始蓄水,水庫蓄水和運行期間水資源保護問題受到國家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長江委水資源保護局和水文局,按照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和水利部的要求,開展了水庫蓄水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長江委指出,制定《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辦法》和《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規定》,是爲進一步加強水庫水質保護,切實履行流域機構水資源保護行政職責,規範突發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報告,減少突發性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
通知強調,水資源保護和水文局因繼續密切配合,加強水庫蓄水期間水質監測工作。水資源保護局還因加強水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密切關注庫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對陸源污染應加強與有關人民政府水利、境保護部門的配合,對傳播污染應加強與長江海事部門的信息交流,應儘快組織制定應對突發性水污染應急預案。
附一:
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簡稱“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行爲,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確保三峽水庫水質安全,根據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江委”)負責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工作,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以下簡稱“水資源保護局”)負責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的接受和調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報告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和運行期間涉及的庫區及其上游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本辦法所稱重大水污染事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或可能發生大範圍水污染的;
(二)縣級以上城鎮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污染,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的;
(三)發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定的;
(四)引用長江水,因水污染導致人羣中毒的;
(五)發生的其它影響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條由長江委負責水文觀測的河道內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長江委負責報告。
其它河道內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由地方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利部,同時抄報長江委。
第五條長江委所屬水文基層單位應加強觀察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質變化情況,發現水體出現異常現象(包括水質變色發臭、死魚、大量泡沫、大面積油污等等),以及發現水質監測結果顯示水質異常惡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及時報告水文局和水資源保護局。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流(河段)水體出現異常情況,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及時報告水利部,並抄報長江委。
第六條水資源保護局應向社會公開重大水污染事件舉報電話和聯繫人名單,保證通訊24小時通暢。
第七條長江委所屬各單位發現重大水污染事件後,應立即按統一表格進行登記(表格附後),並進行初步覈查,將結果逐級上報長江委,同時通報水資源保護局。如有必要,應採取措施繼續監視事件的發展,並將發展情況及時報告。
第八條水資源保護局接到報告後,應按統一表格進行登記,及時商長江委水文局,通知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或水文局基層水質監測單位開展應急監測,同時組織開展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如若污染事故爲海損事件,應及時與海事部門取得聯繫,及時通報情況。
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或基層水質監測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進行應急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水資源保護局。
第九條水資源保護局在初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及時將有關情況、採取或需要採取的措施上報長江委。如有必要,應繼續監視水污染事件的發展,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條長江委對重大水污染事件覈查後報告水利部,並通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特別緊急的事件,經長江委同意後,水資源保護局可直接上報水利部,並通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水資源保護局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結束後的七日內,向長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
(二)事件發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四)採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違反水資源保護法規的事實
(六)意見與建議。
第十二條報告重大水污染事件可採用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文件等多種報告方式,應確保信息及時,內容準確。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應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由長江委或授權水資源保護局統一發布。未經長江委同意,長江委所屬其他單位不得向媒體提供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材料。
第十四條對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由於瞞報、漏報、遲報影響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長江委所屬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媒體不適當發佈消息,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以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
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規定
爲了進一步落實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完善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簡稱“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機制,滿足水庫水質保護的需要,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和運行期間涉及的庫區及其上游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
由長江委負責水文觀測的河道內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長江委負責應急調查處理。其它河道內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由地方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利部,同時抄報長江委,長江委可根據水利部的授權進行應急調查處理。
二、長江委負責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工作的領導。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以下簡稱“水資源保護局”)負責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長江委水文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水質監測和初步調查。
三、長江委所屬水文等基層單位如發現發生在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組織初步覈查,在覈實後立即用電話報水文局和水資源保護局,並按“報告辦法”上報。在監測、調查人員未到達現場前,繼續監視事件的發展,並及時報告。
四、水資源保護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或從其他途徑獲取此類信息後,應立即進行覈實,經覈實確認後,及時上報長江委。
五、水資源保護局對報告的事件進行初步分析判斷後,應在30分鐘內商水文局向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或基層水質監測單位下達應急水質監測和初步調查通知,同時派出水資源保護監察人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
在緊急情況下,水資源保護局應當直接向基層水文水資源局下達應急水質監測和初步調查通知,同時抄送水文局。
六、應急水質監測和初步調查通知應採用電話、明傳電報、傳真等快捷方式。
應急水質監測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範圍;
(二)監測因子;
(三)監測時間;
(四)監測頻次。
應急初步調查內容包括: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
(二)事件發生的原因;
(三)污染特徵和源強;
(四)其它。
七、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或基層水文水資源局在接到應急水質監測和初步調查通知後,必須在1小時內出發。
各監測單位應充分使用現場監測設備進行監測,現場監測數據立即報水資源保護局;在現場測試的同時採集樣品進行試驗室分析,樣品到實驗室後2小時內將初步結果報水資源保護局。
各監測單位應將監測和初步調查結果隨時報水資源保護局,有條件的單位應採集並上報現場圖像資料。
八、水資源保護局對事件經初步分析後,應及時進行水污染影響範圍的初步預測分析,將分析結果、已採取的措施及需要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和建議報長江委。
特別緊急的事件,經長江委同意後,水資源保護局可直接上報水利部。
九、水資源保護局負責應急水質預警預報分析。
水文局負責提供預警分析所需水文資料和必要的水質資料。
十、水資源保護局應將預警分析結果立即報告長江委,並提出採取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通報委屬有關單位。
對水污染影響不會危及居民飲用水安全的,水資源保護局應安排必要的跟蹤監測計劃,監控水污染的發展。對水污染會危及下游居民飲用水安全的,長江委或授權水資源保護局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預警通報,提出備用水源建議,並提出水污染控制意見和建議,報告水利部。
十一、水資源保護監察人員一般應在2日內結束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報告。對情況特別複雜,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最長不能超過4日。
水資源保護局彙總各方面情況後,2日內以正式文件向長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報告。
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影響的範圍;
(二)發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四)採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違反水資源保護法規的事實
(六)意見與建議。
十二、對重大水污染事件中違反國家水資源保護法規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長江委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法》等法規進行處理。
十三、水資源保護局負責對委屬各有關單位“報告辦法”和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水資源保護局應隨時向長江委報告需要向社會、新聞媒體公佈的有關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的信息資料。
十五、對違反本規定,影響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長江委將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六、水資源保護局、水文局等委屬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規定製訂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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