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米範圍內無醫院不得露天清洗餐具使用一次性餐具
露天經營餐飲今後必須申辦衛生許可證,這是市衛生局日前就室外經營餐飲活動出臺的新規定。市衛生局同時公佈了消費者舉報投訴電話65007266,歡迎廣大消費者發現問題及時舉報。
爲進一步規範餐飲企業室外經營活動,防止食源性疾患的發生,杜絕傳染病暴發流行,市衛生局日前對室外經營餐飲活動作出新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室外餐飲經營活動的餐飲單位,在獲得城管等有關部門批准後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許可申請,其條件經衛生部門審查後可取得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到2003年10月31日。
規定對室外經營餐飲的環境、食物存放、餐具和從業人員都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要求,申請室外經營餐飲必須周圍環境清潔,離城市機動車道路直線距離不少於10米,25米之內無垃圾場所或其他蚊蠅滋生地,周圍50米內無醫院,100米內無正在施工的建築工地。經營場地內必須地面平整、排水暢通,並配備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經營時,熱食和冷食應分別在60攝氏度以上的保溫設施或10攝氏度以下的冷藏條件下展示和銷售,食品應當有有效的防蠅防塵措施;食品售賣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使用清潔無毒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盛裝。餐具要經嚴格清洗消毒,使用經檢驗合格的一次性餐具,餐具消毒必須在原經營場所消毒間進行,不得露天清洗餐具,消毒後餐具要集中儲存在消毒間內,不得露天存放。對從業人員要求必須持有健康證,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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