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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盜竊罪的高三畢業生,如果考上大學就能免去刑事處罰?前天,有媒體稱法院會依高考成績作最後判決,昨天又有媒體稱這是全市第一起適用暫緩判決的案件。一時間,此事引起了廣泛關注。
負責審理此案的是豐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的王建中法官。據他介紹,今年參加高考的女學生李娟(化名)曾在2001年9月和2002年5月涉嫌偷竊。今年2月13日,公訴機關就李娟涉嫌盜竊向豐臺法院提起了公訴。2月17日,豐臺法院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娟對自己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並希望法庭給自己一個機會。法院對其取保候審後,考慮到今年她將參加高考,於是在沒有超出案件審判期限的情況下,決定暫緩判決。律師質疑高考成績決定判刑?
前天有媒體在報道時稱,李娟的高考成績將決定其是否接受刑事處罰。對此,很多讀者和律師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質疑法官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的司法制度。北京中創律師事務所的吳剛律師在電話中質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用高考成績來決定是否判刑,從某種方面說是對另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公平。從人文關懷、人道主義來講,法官在高考之前暫不下判,初衷是好的,有利於青少年成長。但從法律角度講,用高考成績來決定最後的判決就有些過了。到底怎樣定罪量刑,法官應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動機等主客觀情況,並根據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重要原則來作出判決。
法官澄清沒說考上大學就免刑
就此事,王建中法官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當時我看了那個報道覺得很彆扭,我沒有說考上大學就會對她免刑。我們對她緩判的初衷,只是想讓她在沒有精神壓力的情況下去考大學。因爲從審理和調查經過來看,這個學生平時表現一直都不錯,當時可能是因爲一念之差才那樣做的,她的行爲確實已構成盜竊罪,但犯罪情節很輕,即使判也不會很重。我們絕對不會只根據高考成績來決定是否對她判刑的。”王建中法官特意向記者重申了這一點。據悉,“暫緩判決”在豐臺法院只是處在摸索階段,還不是一項成文規定。
專家說法我國尚無緩判制度
就此事,記者又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曲新久教授。曲教授說:“只要不超過法定的審判期限,法官就可以自行決定什麼時候進行判決,這很普遍,並不算是司法創新。至於有人認爲這是一種緩判制度,那可能就是外行對法律的誤解。”曲教授解釋稱,目前只有美國有這項成文的緩判制度,我國目前沒有緩判制度。法官等待被告人高考後再作判決,可以理解,這樣做符合我國保護、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精神,體現了法官的主動性和人情味,這在審判過程中是很普遍的做法,但不能超過審判期限,否則就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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