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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韓國大韓航空公司“4·15空難”引發的927件賠償糾紛案件,近日在上海全部審理完畢。這是發生在我國的首例涉外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糾紛。
1999年4月15日,一架大韓航空公司的貨機從上海虹橋機場起飛後不久,便在上海閔行區莘莊鎮附近墜毀,造成數百戶民房被損、數人死傷。2000年至2001年間,在“4·15空難”中受損的數百戶居民陸續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韓航空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人身傷害和房屋損失費、精神賠償費以及誤工費、搬遷費等。上海市一中院經精心準備,先後受理類似賠償及相關案件927件。
面對這起國際影響大、審理難度高的重大羣體性糾紛,上海法院在審理中充分運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作爲共同訴訟進行審理。大韓航空系列案中,逾97%的案件爲房屋賠償類糾紛,涉及原告人數衆多,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相同,訴訟標的亦屬同類,是典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案件。“4·15”事件發生後,即有一些律師事務所介入該案,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代理幾十位乃至上百位災民進行訴訟的情況十分普遍。鑑於此,上海法院分別將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作爲一批共同訴訟來處理,由該共同訴訟涉及的原告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庭審中,上海法院沒有采用逐案審理的方法,而是採取相關案件集中開庭,提高代表人訴訟的可操作性,較好地實現了訴訟經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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