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民航總局獲悉,民航總局發出了《關於調整“燃油加價”幅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國內航線票價中“燃油加價”上浮幅度由現價不得超過公佈票價的14%調整爲不得超過公佈票價的11%。
各運輸航空公司可根據市場情況按2000年10月31日國內航線經濟艙公佈票價(YB)上浮票價;頭等、公務艙票價以上浮後的國內航線經濟艙票價爲基礎,分別按照國內航線經濟艙公佈票價的150%和130%制定;兒童、嬰兒票價分別按上浮後票價的50%和10%計算。
《通知》指出,上浮後的票價自2003年6月17日(航班時刻)起執行,在此之前出票不再補退或補收票價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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