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務工證、暫住證就可以收容’,《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中沒有這一條……”,針對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前些天接受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採訪時稱,“廣東省按照他們的一個法規,可以把沒有暫住證沒有務工證的人收容”的說法,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煥新作出迴應和澄清。李煥新解釋,《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從未有過這樣的規定,是個別地方打着維護社會治安的幌子,將以救濟爲目的的收容制度變異爲治安管理手段,違背了《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
廣東從未規定可收容無暫住證人員
李煥新首先否定了“廣東省按照他們的一個法規,可以把沒有暫住證沒有務工證的人收容”的說法。他說,《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所說的‘三無人員’專指‘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人’。我們的規定中還專門有一條規定,對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的人要求我們的執法人員去查,就是爲了防止執法中隨意收容的問題。這些在《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中是非常明確的。”
省收容遣送規定嚴格依照國家法規
李煥新告訴記者,《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是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定的。李煥新承認,《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比上世紀80年代的《廣東省關於收容處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規定》收容範圍有所擴大,增加了“流落街頭無監護人監護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嚴重缺損的”、“輕生獲救後,身份不明,暫無親屬、單位領回的”、“被拐騙或者拐賣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暫無親屬、單位領回的”、“主動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符合收容條件的”幾種情況。但李煥新介紹,這種擴大完全是根據中央的政策和文件來的。
若改變收容制度廣東與中央保持一致
李煥新表示,目前省人大也在研究探討,關注中央有關政策是否有變化。李煥新表示,如果中央說要改變收容制度,那麼我們會馬上採取相應的措施,與中央保持一致。李煥新表示,如果要對《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修訂的話,就要對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行爲有更多更明確的監督制度。
不過李煥新也承認,如果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違憲了,那是另外一回事。
違規個案1
某市私自規定收容無暫住證人員
記者手上有一份從廣東某市獲得的會議紀要。這份《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會議紀要》,是在《》正式實施後的2002年4月17日出臺的,儘管這份會議紀要聲稱要認真學習《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但達成的學習意見卻公然違背了《規定》:“關於對《規定》第九條第六款‘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人’的掌握,對雖有身份證,但無××市暫住證,且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應當收容遣送。對此,執行時要嚴格把關。”
李煥新表示:該市的這個意見不僅違背了省人大頒佈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更違反了中央的規定。因爲省人大《規定》中第九條第六款直接來自於中央有關文件,該意見錯誤地令暫住證的法律效力高出了身份證。
違規個案2
收容遣送制變爲治安管理手段
還是同一個市,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該市公安局、民政局在2002年1月29日聯合下發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外來人員中有身份證、無暫住證,生活無着落的,予以收容”。該市的《戶口協管員工作職責》則規定“對‘無暫住證、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三無’人員,及時組織清查”。該市一位領導甚至在2002年6月下旬的會議上公開強調“外來暫住人員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省人大規定申請辦理暫住手續,甚至拒絕辦理IC卡暫住證或臨時登記證的,一律視作不具備在××市就業所需的合法證件予以收容,遣送回原籍”。這段講話以《不辦暫住手續一律遣送原籍》爲標題刊登在當地一家報紙上。
李煥新表示:個別地市打着維護社會治安的幌子,將收容制度變異爲治安管理手段。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中央出臺統一規定。據透露,5月15日開始,各地已根據省民政廳的要求,對照國務院、省人大有關收容遣送法規開展自查自糾。此外,省民政廳還指導深圳和廣州以國家法規爲依據,對現行收容遣送工作執行的文件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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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廳衛生廳聯合對廣東21個收容遣送中轉站進行執法檢查
收容遣送五大方面待改進
5月29日,省民政廳與省衛生廳組織3個聯合檢查組,分片對全省21個收容遣送中轉站進行爲期10天的執法檢查。這次大檢查發現廣東省仍有地方亂收容錯收容。省民政廳副廳長賴道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廣東省收容遣送工作還有五大方面需要改進。
一、規範收容對象的範圍。要督促地方進一步規範收容對象和工作程序,防止亂收容錯收容。
二、改進收容遣送管理方式。嚴禁強制被收容人員勞動,嚴禁以自願、有償等爲藉口,變相強制被收容人員勞動。下一步要改進管理方式,禁止組織被收容人員勞動。
三、改進遣送方式。
四、加快對現有收容站的改造,使其設施符合開放式和約束性管理的要求。
五、進一步保障各級收容遣送機構收容經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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