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萬餘元的新電腦被11歲的兒子當廢品賣了10元錢,李女士雖然找到了那個買電腦的人,無奈對方卻拒不返還電腦。多虧了司法所出面調解,李女士纔將自己的電腦“買”了回來。
李女士喬遷新居,新購的傢俱一時沒有送到,就將電腦裝在箱子裏暫時放在門廳。沒想到,獨自在家的11歲兒子,10元錢就把電腦賣給了收廢品的。事後,李女士找到買主,想要回電腦,但對方卻說“電腦是我買的,又不是偷的、搶的,怎能說退就退”。萬般無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大興區清源街道司法所。
司法所工作人員很快聯繫到了買主黃某,向他提出讓李女士返還10元錢,他退回電腦的建議,並向他解釋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李女士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在未經大人同意的情況下偷偷將家中的電腦賣掉,這種買賣活動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李女士若訴請法院裁決,到時候,黃某不僅要返還電腦,而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
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一番勸導,黃某返還了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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