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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17次由法院執行人員陪着探望女兒後,北京市海淀區法院17日對周某某與孟某申請執行探望權案中止執行。此案曾是我國婚姻法修訂後,將探望權作爲執行標的的第一起案件。
據法院介紹,周某某與被執行人孟某原系夫妻,雙方於1999年9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女方孟某撫養。2001年雙方因探望權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海淀區法院判決周某某可以每月最後一個週日探望女兒一次,時間爲2個小時,地點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
法院判決後,因雙方當事人在探望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周某某每月探望權的實現基本都是通過法院執行實現的。自從2001年以來,周某某先後17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據法院執行人員介紹,每次2個小時的探望時間,執行員在場時,孩子經常是一個人自己玩耍,其父只能追逐着與孩子說幾句話。一旦執行員離開,孩子隨即上樓躲避其父。
今年,被探望的孩子已經滿10歲,她一再表示不願意接受其父的探望,並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孩子的監護人孟某認爲周某某每次探望之後,對其女的學習、生活都造成了影響,她也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申請。
海淀區法院的王金良法官說,在本案中,申請人周某某探望權的全過程是在執行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實現的,限制了被探望人的思想活動。現被探望人已年滿10歲,屬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明確表示不願接受其父周某某的探望。如再繼續強制執行,無益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爲此,法院決定案件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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