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便於脫身,不盜車,專盜車內財物!從去年開始,一個十餘人的犯罪團伙在廣州黃埔區、天河區、開發區等地四處流竄作案,專門物色停放在路邊或店鋪門口無人看管的汽車爲作案目標,但其盜竊的並非汽車,而是車內財物。日前,此案被黃埔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去年2月16日下午,趙某夥同陳某等人駕駛摩托車來到黃埔區沙步塘頭小區一家髮廊門前,一輛富迪牌小貨車正停放在該處,趙某等人發現車內座位上放着一臺手提電腦(價值14000多元),環顧四周,發現車子疏於看管,遂起賊心。其中一人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砸爛貨車玻璃,迅速盜走車內手提電腦,坐上同夥的摩托車逃之夭夭,事主聽到報警器響後追趕不及。
去年7月9日中午,趙某又夥同莫某駕駛摩托車來到黃埔區豐樂北路南豐廚具商場門前,這次他們盯上了一輛東南牌面包車,此前他們已觀察到車上有手提包一個(當時包裏有現金35000元)。趙某等人如同聞到魚腥味的貓,用同樣手段盜走了車內手提包,然後迅速脫身。
自去年2月至今年1月,趙某等人採取同樣方式多次作案,頻頻得逞。據檢察官介紹,此案中,趙某參與盜竊次數最多,趙自己供述有十幾次,但由於部分案件被害人沒有報案,致使事實無法查清,最後經查證屬實的只有六次,共盜得財物總價值79921元。
檢察官提醒市民,一旦有案件發生,要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以免貽誤破案的最佳時機。同時,下車時要注意把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即使把車停在車輛保管場,也應注意不把貴重物品置放車內。因爲此時,車主與車輛保管場之間的保管關係是否及於車內的財物還存在爭議,當車內財物被盜後,保管場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仍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爲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車主在下車後還是把財物隨身攜帶爲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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