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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一項重要條件。日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實施緩刑聽證制度,即凡對故意犯罪被告人擬適用緩刑的,必須經過緩刑聽證程序。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認定,法官僅憑案卷材料作出主觀判斷。這種做法一方面容易發生主、客觀不一致,以致適用緩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會;另一方面由於缺乏具體的客觀依據,在認定上有很大的隨意性,難以阻卻人情案、關係案。
爲此,緩刑聽證制度規定:承辦法官到被告人轄區召開聽證會,邀請轄區民警、基層組織領導、被告人的同事或鄰居等參加,向聽證對象闡述適用緩刑的條件、執行方式,同時向聽證對象瞭解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分析這次犯罪的原因等,並徵詢聽證對象對被告犯罪可能性的判斷意見,承辦法官綜合聽證情況和案情作出是否適用緩刑的決定。
6月16日,蕭山法院在審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時,對被告人王威首次採用了緩刑聽證制度。開庭前一天,承辦法官到王威戶籍所在地某農場,請來農場有關領導、社區負責人、鄰居及原單位負責人舉行聽證會。經過聽證,承辦法官初步認爲,王威符合緩刑條件。開庭審理後,法院認爲王威提出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相符,對他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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