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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證公證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司法局日前推出《上海市司法局關於公證賠償的規定》,將於6月26日起施行。據悉,這是全國首個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
《規定》根據《上海市公證條例》及司法部有關規定製訂,對公證機構改制後辦理的公證事項中因過錯致使公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遭受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方式、途徑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公開對社會承諾實行公證過錯賠償。有關專家認爲,此規定的實施將有利於提高公證質量,對建立公證信用體系,提高公證機構信譽和公證的公信力有着積極意義。
據介紹,爲保證公證機構的賠償能力,公證行業建立了全國性的公證賠償基金。公證機構每年將從上一年的業務總收入中提取3%作爲風險基金。其中,1?2用於向保險公司投保,1?2作爲公證賠償後備金,以此確保當事人受損利益得到賠償。
鏈接:如何獲得公證賠償
●賠償範圍
《上海市司法局關於公證賠償的規定》第六條,具體規定了公證賠償的範圍:
一、因出具錯誤公證文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出具存在下列瑕疵影響公證文書效力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公證文書證詞中文字或數字出現差錯;2.公證文書證詞中缺少必備要素或用語不當;3.公證文書製作不符合規定。
三、因下列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爲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公證人員違反迴避規定辦理公證事項;2.公證人員違反管轄規定辦理公證事項;3.公證人員違反審查規定辦理公證事項;4.公證人員違反期限規定辦理公證事項;5.公證人員違反其他公證程序辦理公證事項。
四、因其他違反公證法規、規章的行爲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申請公證賠償的程序
申請公證賠償,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原辦理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書面賠償申請並提供損失憑證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賠償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賠償的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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