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開庭審理了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原局長、黨組書記羅發玉涉嫌受賄、徇私舞弊罪一案。
經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02年5月,貴州民族製藥廠法人代表師紅毅爲民族製藥廠涉嫌偷稅被查處一事,請被告人羅發玉“幫忙”。羅發玉利用職務便利和垂直領導關係向貴陽市烏當區地稅局局長宋某打招呼,要求其退還民族製藥廠賬本和100萬元納稅保證金。烏當區地稅局遂全面停止案件查處和追繳稅款等工作,導致408萬多元的應收稅款未能徵收。羅發玉先後3次收受師紅毅人民幣共計23萬元。
被告人羅發玉與劉美金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1999年4月,羅發玉應劉美金的要求,向貴州天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奇軍提出將本田車借給劉美金使用。2001年12月,羅發玉向陳奇軍索要人民幣10萬元用於給劉美金購買別克車後,羅發玉又將本田車交給其子羅傑使用。此間,羅發玉利用職務之便,推薦陳奇軍參加銅仁地區地稅局修建綜合大樓工程,後陳奇軍中標。
1999年底,羅發玉應劉美金的要求爲其找住房,羅發玉找到汕頭市潮陽建築總公司貴陽分公司項目經理鄭錦添,鄭將自己購買的一套價值46萬多元的住房的產權過戶給劉美金。在此期間,羅發玉先後向黔南州地稅局和黔東南州地稅局負責人推薦鄭錦添參加有關工程,隨後鄭在黔東南州地稅局綜合大樓土建及裝修工程中中標。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羅發玉在擔任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局長,黨組副書記、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後18次收受、索取財物合計約200萬元,收受美金3300美元,數額特別巨大,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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