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天上午,天津將召開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公開宣判會,天津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將分別對被指控犯有販賣、運輸毒品及非法買賣、郵寄、持有槍支罪的一批犯罪分子依法宣判。
多次販賣海洛因
被告人孔某系河南省新蔡縣農民,被指控參與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9起共645克。2001年4月至5月間,孔某先後3次賣給蔡某海洛因共150克,得贓款34000元。同年5月至6月間,孔某糾集他人先後3次攜帶海洛因298克,從新蔡縣到天津向蔡某等人販賣,得贓款66000元。同年6月,劉某打電話給孔某稱需要毒品,孔某指使他人攜帶海洛因103克來津販賣,在交易毒品時被抓獲。孔某打電話告知王某其有毒品,後二人商定以每克245元的價格達成交易。同年8月至10月間,孔某夥同他人先後3次攜帶海洛因共133克與王某交易,共獲贓款17000餘元。
朋友一起參與販毒
被告人李A被指控於2002年10月8日向朋友李B販毒海洛因10克。李B於10月10日下午,向吸毒人員範某販賣海洛因兩包,共0.448克。李B販賣毒品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當場從其身上收繳海洛因0.35克。當晚6時許,公安機關將再次向李B販賣毒品的李A抓獲,並收繳海洛因4.835克。同年12月,當朱某再次向李A販賣毒品時,在北京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收繳海洛因100.0002克。
多人合夥出資販毒
被告人郭某、孟某、李某、莊某被指控於2002年初共同預謀販賣毒品海洛因。2002年10月,郭某、莊某共同出資購買100克海洛因後,郭某單獨或夥同莊某四次販賣90克海洛因給李某,獲毒資27000元。同年11月,郭、莊二人購買200克海洛因後,郭某來津分兩次將90克海洛因販賣給李某。公安機關將郭某、莊某、孟某查獲歸案後收繳共計110.58克海洛因。2002年8月,李某向孟某販賣海洛因0.5克,獲毒資200元。同年11月23日,郭某協助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並從李某身上收繳毒品海洛因4.28克及毒資18000元。
膽大妄爲毒槍全“碰”
被告人鍾某、王某被指控以現金90000元的價格從蔡某手中購得海洛因517克。事後,蔡付給曾好處費2200元。期間,鍾某以2400元價格從曾某手中購買左輪手槍一支、子彈60發。鍾某、曾某將海洛因、左輪手槍及子彈藏於王某購買的電視機內託運至天津,鍾、王二人乘火車返至天津西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今天上午,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將分別對上述等一批被告人依法進行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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