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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正式公佈,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即將壽終正寢,新辦法將於8月1日實行。記者日前採訪了民政部門有關負責人,他們表示,湖南省將堅決依法執行新的《辦法》,杜絕“孫志剛案”的發生,提高湖南省收容部門的服務性。同時,一些專家表示,新辦法與老辦法相比,有三大改變。
由強制變爲自願
原來的《收容遣送辦法》體現的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現在的《救助管理辦法》,取消了強制功能,把救助完全變成了一種自願行爲,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對象的條件,都可以求助。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救助對象嚴格界定
在過去的收容遣送辦法中,由於沒有明確界定對象範圍,導致被收容遣送人員一度擴大化。新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救助對象爲“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
當然,並不是所有流浪乞討人員都可以來救助站免費吃住,對於農民工來城市尋求工作或走親訪友的,要嚴格區別,界定在被救助範疇之外。以有無暫住證等作爲收容遣送條件的現象,更是一去不復返。
體現人文關懷
新辦法與老辦法最大的區別在於,新辦法體現了濃厚的人文關懷。
據悉,老辦法用大量篇幅提出的是被收容人員應該遵守的種種規定。而新辦法更加註意受助人員的權益保護。
新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七條規定,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新辦法十四條詳盡地規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員“八不準”即: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爲工作人員幹私活;不準調戲婦女。新聞背景湖南省即將出臺實施細則
湖南省目前實行的是1994年經湖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條例規定以下四類人爲收容對象:一、生活無着落露宿街頭的;二、患精神病或者智力殘疾流浪街頭的;三、主動向收容遣送機構求助的;四、其他流浪街頭乞討的。對於有犯罪嫌疑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不屬於上述類型的不得予以收容。
但收容遣送機構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非法扣留被收容人員的財物;二、不得剋扣被收容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三、不得檢查、扣留被收容人員的郵件;四、不得扣壓被收容人員的申訴、控告材料;五、不得差遣被收容人員爲工作人員服務;六、禁止毆打、侮辱、虐待被收容人員。
有關部門近期制定並下發了有關改進和規範收容遣送工作的意見。除了重申收容對象爲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糾正一些地方收容對象被擴大的現象外,還有取消收容遣送中現行的所有收費項目,嚴禁組織被收容人員勞動等規定。“不準收費”、“不準組織勞動”等規定都在其中,現行收費項目也已全部取消,並且明確收容對象爲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也就是說,具體認定收容對象時,不是看有沒有隨身攜帶能證明身份的合法證明,而是看有沒有流浪、乞討行爲發生。“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沒有或不全但沒有流浪乞討行爲的人員不能收容,有證但有流浪、乞討行爲的人員也在收容行列。據瞭解,這一點以前也是明確的,但在有些地方存在曲解的問題,也有個別人惡意利用收容遣送制度,欺詐進城務工農民。
據長沙市民政局社會事物科朱科長介紹,長沙市現有4個收容遣送站,年收容遣送2萬人左右。目前湖南省民政廳已向省政府作了專題彙報,湖南省具體的實施細則也將隨後出臺,但在細則出臺前長沙還是暫時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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