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公佈,即將於8月1日起實施。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即將終結。
有關法學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意味着,我們政府在執政觀念上的轉變,即由過去的權力政府,強調控制、管理,轉變爲責任政府、服務政府。
“從收容強制到救助自願,這是一個進步。”
國家行政學院杜鋼建教授認爲,收容制度原本是救濟制度,是對救濟對象提供的一次性、臨時性的緊急庇護。但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一些地方收容對象擴大化。新出臺的救助管理辦法,取消了強制遣送的功能,把救助變成了一種自願行爲,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對象的條件,都可以求助。這是政治文明進步的一個表現。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教授說,原來的收容遣送辦法體現的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這項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又被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會治安管理的功能。這一制度雖然曾在治安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也隨之出現了侵犯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問題、腐敗問題等等。現在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相關部門發現被救助人員只能告知其有接受救助的權利,救助站也只能勸說其回原籍所在地,而不能採取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有告知義務被救助人有求助權利
“如果有人將要凍餓而死時,你必須告知他去尋求救助。他不去是他的問題,但你不能強制他去,他有拒絕救助的權利。如果他因年老體弱不能去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引導、護送的義務,把他送到救助站。”
馬懷德教授說,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若發現需要救助的人,要告知他到救助站去求助,這種程序性義務的規定意味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只能告知被救助人,而且必須履行這種告知義務和責任。
新辦法不僅規定了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程序性義務,以及被救助人在救助站基本生活保障等實體權利,還規定了被救助人的程序性權利。
程序性權利主要是求助的權利。馬懷德認爲,符合救助條件的被救助人求助時,救助站若不予以救助,屬於救助站不履行救助義務。如果救助站以被救助人不符合救助條件而拒絕救助時,救助站要說明理由,這是救助站的程序性義務,也是被救助人的程序性權利。被救助人如果得不到救助,也要得到不被救助的理由。
救助管理的對象更明確更嚴格
“在過去的收容遣送辦法中,由於沒有明確界定對象範圍,導致被收容遣送人員一度擴大化。這次明確規定救助對象爲城市中的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杜鋼建教授說,過去救助對象是不確定的,除了從農村到城市的流動人口外,以後又有許多文件將收容遣送對象範圍擴大化,導致“三證”不全人員均被收容。
新辦法明確規定接受救助管理的對象是城市生活無着落和流浪乞討人員。也就是說,他們必須是在城市中並且確實是生活無着落的人員。據瞭解,民政部將會出臺實施細則對救助對象範圍加以規定。
救助站不能伸手要錢
“財政缺陷易導致腐敗。”馬教授說,過去收容遣送辦法在實施中出現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收容遣送站因爲經費不足,出現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敗問題。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被收容人員,以此作爲創收的手段,敗壞了制度的名聲。馬懷德說,這次明確,救助站作爲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被收容人員及單位家屬無義務交納任何費用。救助站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盈利。
新的辦法作出規定,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這從制度上確保了救助站財政經費。
救助站工作人員違法必糾
相對照,老辦法只有24個字籠統概括工作人員的責任,新的辦法則更加具體地限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員的工作準則和要求。
針對工作人員存在吃拿卡要、侵吞被救助人員財產、打罵,甚至犯罪等違法違紀問題,新辦法規定了8不準。新辦法通過對救助站工作人員行爲準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救助站的責任義務,體現了政府對受救助人的責任,使被救助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得到保障。
馬懷德說,過去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機關的行政化色彩較濃。現在公安機關的強制管理職能已從救助管理當中退出,這方面的職能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