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在經歷了千百年日益嚴重的自然因素破壞以外,近年來因基本建設、旅遊開發所造成的人爲損毀趨勢也不斷加劇,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旅遊局等7部門日前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長城沿線各省、市、自治區規範對長城的開發利用行爲。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新文物保護法的精神,理順長城的管理體制,明確文物行政部門的主管職能,不得將長城交由企業管理或作爲企業資產經營;正確處理好長城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嚴禁無序、過度、破壞性的開發和利用,在已經將長城闢爲參觀遊覽場所的地方,應把長城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長城的保護維修、管理、科學研究等工作,逐步實現長城保護資金的良性循環。
長城沿線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長城本體及其環境的實際需要,劃定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豎立明確的保護標誌,並視具體情況設立專門的長城保護管理機構或聘請專人負責長城的日常保護管理。各級政府要組織專業單位編制長城保護規劃,制定長城保護專項地方法規,並建立本轄區內的長城記錄檔案,依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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