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鬧得沸沸揚揚的深圳八旬老人被收容一案,在昨(24)日深圳市收容遣送站被撤消的同一天下發了判決書。
昨日上午,曾因2000年5月收容遣送八旬老人而成爲被告之一的深圳市收容遣送站摘下了“深圳市收容遣送創始站”的牌子,即將改爲深圳市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
與此同時,深圳市中院下發了以“深圳市收容遣送站”和深圳上林派出所爲被告的“八旬老人被收容”一案的判決書,判決書稱,撤消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確認兩被告行爲違法;兩被告賠償原告誤工、餐費、交通費用等8977元;不支付原告要求的3萬元精神賠償等。昨晚,記者採訪了八旬老人的兒媳汪女士,她向記者講敘了三年來因老人被收容而遭到的種種不堪回首的遭遇……
出門散步忘帶證件被收容
據汪女士介紹,她的家公袁文生於1920年,戶籍重慶永川市,因5個兒女全在深圳安家落戶,1986年他到深圳與兒女住在一起。
2000年5月22日上午,袁文像往常一樣出了家門,行至八卦三路路口一帶散步,正好遇上深圳上林派出所工作人員在盤查“三無人員”。當查到他時,袁文一再聲稱自己在兒子家居住而忘帶證件,但執法人員強行將其拉上車,隨後將他送到銀湖深圳市收容站,在該站呆了一天一夜。23日上午,老人又被轉送到汕尾海豐收容站,該收容站沒有收留。
事後據汕尾市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在《關於收容人員袁文的處理經過》中說:“袁文於2000年5月23日從深圳收容站遣送到我站,到達我站的時間是中午12時30分。到了我站後,對被收容人員進行審查登記。經我站工作人員審查,瞭解到袁文目前是居住在深圳其兒子家裏,其本人強烈要求返回深圳。我站工作人員考慮到他個人的意願,即向站領導請求,給袁文自行回深圳,並準備給他發放回去的路費。後袁文說自己身上還有60元。我站考慮到他有自理能力,經站領導批准,同意其提出自行自費回深圳的請求,當天下午1點鐘左右辦理了有關出站手續。臨走前,我們工作人員擔心他語言不通,特在他手上寫明乘車目的地深圳,還寫明票價約30—40元,併爲其叫來一輛三輪車送他到車站搭車。”
汪女士介紹,袁文從海豐收容站出來,本想再搭乘原車回來,但遭到拒絕,於是一個人在海豐的大街上漫無目的地走着,後被好心人發現,纔將他送上回深圳的火車。
收容站里老人赫然三十歲
汪女士稱,老人被收容當天,子女們晚上下班後才發現中午給老人留的飯沒有動過。兒女們在泥崗派出所及“110”報了案,還查詢了交警大隊的事故處、各關口檢查站、有關醫院甚至殯儀館,一個晚上一無所獲。
汪女士說,最後去銀湖深圳收容站查找,費盡口舌該所纔打印出一個出人意料的單子:“袁文,30歲”。兒女們吃驚之餘,要求查看原始單據,但該所工作人員堅決不肯,而且說:只有30歲的袁文,不可能把80歲的人送走,要找就去海豐找,沒有就算了。無奈,兒女們只好去海豐尋找,但仍一無所獲。收容站拒絕進行道歉賠償
事後,袁文和其兒女們先後向多個部門投訴,後在深圳市人大和市政府信訪辦的干預下,收容站的主管單位民政局總算給了個說法。
2000年7月18日,深圳市民政局對深圳市人大辦公廳答覆是:市收容站對袁文實行收容遣送是符合國家和市有關收容遣送政策法規的;市收容站遣送袁文是按照有關遣送路線執行的;目前國家有關收容遣送法規對收容遣送對象的年齡沒有限制,因此,對80歲老人實行收容遣送並沒有過錯;市收容站有關工作人員在對被收容人員情況進行電腦錄入時,由於公安部門送來的“收容遣送登記表”填寫不規範,難於辨清“3”字還是“8”字,因而把袁文的年齡80歲誤錄爲30歲。因此,袁文家屬在市收容站進行查詢時,出現年齡有誤,使其家屬無法及時查找到其下落,這是收容站有關人員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失誤。
最後民政局決定:市收容站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袁文同志表示親切慰問,並對其家屬表示歉意;對袁文家屬因收容站工作失誤沒及時查找到其下落而四處查找造成誤工、餐費、交通費用由市收容站給予適當補償;對市收容站進行一次行風整頓。
但當袁文的兒女們拿着這一紙答覆去深圳市收容站時,卻碰了釘子:深圳收容站拒絕補償。
一審敗訴法院稱收容合理
2001年4月,袁文狀告上林派出所和深圳市民政局(後更改主體爲深圳市收容站)。袁文認爲,兩被告在對他作出收容、遣送的行爲時,既沒有製作決定書,也沒有告知,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收容遣送行爲不合法;判決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判決兩被告賠償其家屬爲尋找他的費用開支8977元。
2001年7月、8月,福田區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最後,福田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深圳經濟特區常住戶口的人員進入經濟特區均應辦理進入特區的有效證件或暫住證件,袁文沒有深圳經濟特區常住戶口,進入深圳應當辦理有效證件或暫住證件。對該情形,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沒有進入特區的有效證件或者沒有暫住證而在特區居留的暫住人員,由公安機關移交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遣離特區”,上林派出所有權將袁文移交民政部門遣離特區。對上林派出所移交的遣離的人員,深圳收容站有權將其遣離特區。福田法院2001年9月一審判決如下:兩被告將原告遣離特區的行爲合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要求。
被告被撤消判決依然有效
一審判決後,袁文及其兒女不服,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1年12月4日,此案的二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汪女士昨晚稱,法院雖然沒有支持袁文的精神賠償要求,但判兩被告行政行爲違法就夠了,我們不尋求賠多少錢,主要是政府要給個公道。
正值判決書下發之日,被告之一的深圳市收容站撤消,法院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有效?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樹奎稱,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機關成立之日,就具有法人資格,其名稱變更,更不會影響其作爲法人的主體資格,它仍然要承接前後的法律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即將成立的救助站仍然要承擔其前身收容站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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