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8日上午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未滿16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這部法律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16週歲之日起3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