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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人員”不復存在
過去,“三無人員”,即無身份證、暫住證和務工證的外地來京人員,歷來是公安機關各類清查活動的主要清查對象。如果沒有攜帶身份證,則被視爲“三無人員”。身份證法出臺,外來人員是否攜帶身份證不再是被檢查的重點,對外來人口的檢查重點也從身份證轉移到暫住證上,因爲身份證法將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範圍進行了詳細界定,警察不能隨意檢查居民的身份證,沒有攜帶身份證的人員也不再被視爲“三無人員”。“三無人員”將從人們的生活中徹底消失。
不久前,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孫志剛慘死案,就是因爲孫志剛沒有攜帶包括身份證在內的任何證件被帶到派出所,從而引發了後面的悲劇。
身份證不能隨意扣押
讓公安民警感覺變化巨大的,還有身份證法規定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據介紹,最早,市容、工商和公安等部門執法人員都可以暫扣居民的身份證,後來逐漸發展爲只有公安機關有權暫扣。然而在具體執法中,派出所傳喚相關人員,“放這吧,過兩天來取”,隨意暫扣身份證現象並不鮮見。身份證法規定民警執法中不得隨意暫扣居民的身份證。
重新規定了有效期限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16週歲至2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週歲至4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同時規定,未滿16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身份證辦理時間縮短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據瞭解,與原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辦理身份證的時間爲3個月相比,這次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時間爲60日,縮短了一個月。對交通不便的地區,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這意味着,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冒用居民身份證違法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犯罪活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違法所得的,應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專家指出,居民身份證法這一規定將有效制止在社會上冒領騙取身份證去違規申請住房按揭貸款、違規開設股票賬戶進行股票操縱等行爲。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對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滿16週歲也可申領
這部法律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16週歲之日起3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身份號碼終身不變
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惟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據瞭解,1999年10月,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將居民身份證號碼更名爲公民身份號碼,並將號碼由原來的15位數字改爲18位數字。
五種情形出示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上述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不同證件的作用
身份證——公民身份的證明,每個公民的基本證件,正在越來越多地替代着戶口簿的地位。
暫住證——外來人口在一些大都市生活和工作的必要證件,它既是這些人在他鄉合法生活居住的保證,也暗含着某些待遇上會與本地人“區別對待”。
務工證——輸出地政府同意務工者外出打工並對其進行了初步培訓的證明。
“綠卡”——外國人居留證。雖然持“綠卡”者和持暫住證者一般都不是本地常住居民,但在有些待遇上還不一樣。如果持有一張“綠卡”,持卡人還會有一種優越感。薛暉/整理
專家觀點
公民權利在擴大
2004年1月1日,居民身份證法將正式實施。北京大學行政法學博士蘇西剛認爲,同現行的身份證管理條例相比,身份證法有兩大明顯的進步:一,公民個人權利擴大,16歲以下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請和辦理身份證。二,公民個人隱私受到保護,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能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這是對公民隱私的尊重。
居民身份證法的出臺說明,申辦身份證既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權利,身份證由管理工具的主要功能向身份證明功能擴大,以保護公民更充分地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此外,蘇西剛分析,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身份證號不因公民的遷徙而變化,免卻了公民遷徙要變更身份證的麻煩,更加便於公民的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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