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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局原局長馬招德涉嫌受賄摺合人民幣九十多萬元一案,昨天上午在海口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當天沒有宣佈判決。
馬招德於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九年十月任定安縣委書記兼縣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00二年十月任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屯昌縣工商局原局長吳巖等十八人賄賂共計人民幣八十一點六萬元、美元一萬元、港幣二萬元,爲吳等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馬招德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對指控收受的四筆款項的定性提出不同看法。馬招德提出,其中有幾人和他關係本來就不錯,給他送錢時並未提出什麼要求,因而那幾筆錢不應定性爲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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