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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6.29),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進一步完善天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年初調整了6項醫保政策的前提下,日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又制定了《天津市城鎮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關於用人單位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處理意見的通知》和《關於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的通知》的4項規定,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以上4項政策的主要內容:一是天津居民可以個人名義參加天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爲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保障靈活就業形式的就業人員及時享受醫療保障,《天津市城鎮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對參保的人員範圍作了相當寬泛的規定。按照該《辦法》規定,凡具有天津城鎮戶口的下列人員都可以參加天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人員;(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四)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人員。對個人參保的以上年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費率是上年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同時,爲方便個人參保繳費,允許個人可以選擇按月、季、半年、一年的期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爲每月5日之前或每季、半年、一年首月的15日前。個人按照《暫行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應當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繳納每年36元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最高金額15萬元的大額醫療費救助。對於以個人名義參保人員可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除一般門診醫療外,個人發生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資金支付範圍的住院、門診特殊病等情形,都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享受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等待遇標準,與《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待遇標準相同。
同時,該辦法還對退休人員以個人名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作出明確規定。即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規定的費率補繳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後,自補足當月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雖然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仍應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
二是天津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建立大病統籌制度。爲保障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困難企業要經市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困難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該辦法參加天津基本醫療保險。對於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資金支付範圍的住院、門診特殊病等情形,按照該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標準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待遇標準享受相應待遇。此外,天津將建立困難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困難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予以補助。困難企業按照全體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6.3%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6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辦法》對企業繳費有困難的,要求其主管部門應當幫助解決。市財政按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給予補貼。困難企業按照本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強調,困難企業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對於困難企業繳納醫療保險費暫有困難的,規定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是用人單位連續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這次新出臺的《關於用人單位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處理意見的通知》,對用人單位由於暫時困難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不需再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緩繳審批。用人單位在年度中間發生中斷繳費的,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足額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後,職工和退休人員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有關規定給予支付。並規定用人單位年終不得發生中斷繳費現象。用人單位在年終發生中斷繳費的,取消補繳醫療保險費的資格;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但允許用人單位可於轉年1月份起繼續參加醫療保險繳費。
四是在《關於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的通知》中,對年滿45週歲的職工門(急)診發生的800元至5000元之間的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作出調整,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由50%上調爲55%;其他人員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該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之前發生的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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