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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幣收繳管理新辦法明起實施假鈔持有人有權申請真僞鑑定
您知道怎樣鑑別真幣和假幣?誰有權收繳假幣?收繳假幣又要符合什麼樣的程序嗎?明起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將給這些問題以明確答案。從昨天起到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在京城各金融機構全面啓動“反假幣宣傳週”活動,從而打響一場“反假幣”戰役。昨天,本報採訪了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有關專家,對即 將實施的《辦法》作全方位解讀。
-政策解讀商場、彩票中心無權收繳假幣
在商場購物,交款時突然被收銀員發現有一張百元假幣,這時候收銀員二話不說,就把假幣給沒收了。如果您在購物時碰到這種情況,以前您可能不覺得什麼,可從7月1日起,您會發現這種情況其實是違法的,因爲《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中規定,只有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有權收繳假幣,金融機構具體包括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這就意味着商場、證券、保險、彩票經營等其他機構都是沒有收繳假幣的權力的,只有金融機構可以收繳假幣。
第二條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鑑定機構鑑定貨幣真僞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燬,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假幣須有金融機構兩名以上人員當面收繳
到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只有一名銀行的員工收繳假幣,而且這名工作人員只是非常簡單地把假幣放到了辦公桌上,或者在收繳時不在您的視線範圍以內,也不給您出具任何的收繳憑證。那您就可以當即提出異議,或者直接找該商業銀行的負責人詢問原因。因爲在《辦法》中已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複覈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僞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銀行人員收繳假幣也要培訓後“持證上崗”
根據《辦法》規定,銀行裏不是每個員工都可以收繳假幣,所以您完全可以要求工作人員先出示證件,然後再把假幣交給他。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有關專家介紹,經過近一個月的培訓,目前京城銀行已經有近萬名具有《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完全能保證各個網點對假幣鑑別的需要。
第八條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假幣收繳後不得再還給持有人
假幣的實際收繳過程中,常有持有人對櫃檯認定的假幣要求再取回來重新辨認一下,極個別的持有人就藉機撒腿就跑,不將假幣交回收繳人員。而自從該《辦法》實施後,如果有人再跟銀行工作人員索要假幣,這時銀行工作人員將根據,不會再把假幣交予該持有人。不過,這時候金融機構收繳人員將隔着櫃檯玻璃供持有人辨認,並耐心解釋假幣特徵,以防假幣重新流入社會。如果假幣持有人對銀行的收繳有異議,那下一步就是拿着《收繳憑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複覈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僞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持有人有權申請假幣鑑定
過去,收繳假幣工作常因鑑定標準不明確,收繳程序不規範,會引發一些爭執或糾紛,也損害了持幣人的利益。有時候,假幣在被銀行收繳後,持有人會覺得“特冤”,“總覺得那張錢是真的,銀行咋就給沒收了呢?”以後針對反假貨幣中一些持有人提出疑問時,假幣持有人可以直接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者經過授權的當地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申請,讓管理機構來爲您“主持公道”。不過,要注意的是,要申請假幣鑑定,也有時間限定,即假幣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如果重新鑑定爲真幣的,那麼原來蓋過“假幣戳記”的貨幣將按損傷人民幣處理,金融機構將換等面額的另外一張錢幣給持有人。
第十條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僞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鑑定機構提出書面鑑定申請。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鑑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鑑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貨幣真僞鑑定書》。因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鑑定爲真幣的,由鑑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經鑑定爲假幣的,由鑑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僞鑑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持有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如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收繳或鑑定假幣的過程中,態度蠻橫,並沒有按照收繳假幣的嚴格程序來進行,那麼假幣持有人將有權利到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去“討說法”,人行也將根據規定,爲居民“撐腰”。
第十六條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鑑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爲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僞鑑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違規工作人員將受嚴處
以前,也有讀者向本報反映,有讀者從銀行櫃檯或者ATM機裏取出假鈔的。除了提醒讀者在取款時一定要用驗鈔機仔細檢驗以外,被發現的金融機構違規工作人員也將受到嚴厲處罰。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上述行爲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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