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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佈《制止價格壟斷行爲暫行規定》,五種行爲被列爲價格壟斷。專家認爲,這一規定的出臺將爲不同經營者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制止價格壟斷行爲暫行規定》將以下行爲列爲價格壟斷行爲:一是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二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三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採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責。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在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制止價格壟斷行爲暫行規定》的出臺,既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進市場價格競爭的重要保障。
《制止價格壟斷行爲暫行規定》將從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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