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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出臺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今天表示,這意味着在我國已實施了20多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發生重大變化,即通過排污收費這一經濟槓桿,鼓勵排污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促進污染治理,進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
據介紹,排污收費制度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1982年,我國發布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但隨着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原排污收費制度已難以適應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汪紀戎介紹說,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依據發生了變化,根據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排污費已由單一的超標收費改爲排污收費與超標收費並存;二是財政體制發生了變化,要求對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三是有關排污收費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十分薄弱,力度不夠。
而新出臺的《條例》在覈心內容上體現了兩方面:一是將排污收費由原來的超標收費改爲排污即收費與超標收費並行;將超標單因子收費改爲總量多因子收費。二是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者挪作他用。汪紀戎表示,新《條例》的這些特點解決了上述三個問題,我國能更好地利用排污收費這一經濟槓桿來保護和改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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