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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爲給魚兒治病,養魚人找來西青區某獸藥經營部經理張學強,在80畝養魚池投放了33公斤消毒藥後,魚兒全部死亡,經濟損失19萬元。圍繞着魚兒死亡和投藥間的因果關係問題,養魚人和張學強展開了一場歷時1年多的訴訟拉鋸戰。經兩級法院四次審理,近日,張學強接到了法院終審判決書,法律爲他洗清了冤屈。
2001年9月28日,靜海縣某村養魚戶王某、徐某發現承包的80畝池魚不進食,打電話找來一直爲其服務的西青區某獸藥經營部經理張學強。經現場看魚,並用放大鏡測水,張建議使用二氧化氯或敵百毒。經諮詢獸醫站,王某決定使用二氧化氯。第二天,張將33公斤二氧化氯送到魚池,並告知立即使用。王某由於某種原因拖延到10月2日上午方投藥。下午3點,池魚陸續死亡,晚7點池魚死絕。隨後,王某、徐某以張學強非法行醫和用藥不當爲由向法院提起19萬元的賠償請求。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張學強無資質給魚看病開藥是違法的,且按照藥品包裝“水深1米,每4畝水面用藥1公斤”的用藥說明,張開具33公斤二氧化氯超出用量13公斤,是造成池魚全部死亡的原因。法院判決張學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萬元,並承擔7900元訴訟費用。
二審時,張學強的訴訟代理人保企律師事務所王秀菊律師提出,某獸藥經營部是經工商局覈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具有獸藥經營許可證。原告收到二氧化氯後,給獸藥經營部打的欠條,說明雙方是買賣合同關係。張學強是獸藥經營部法定代表人,其銷售魚藥是職務行爲,原審以張學強爲被告是訴訟主體不當。法院採納了王秀菊律師的辯護意見,裁定發回重審。
靜海縣法院組成合議庭重審。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用藥是否正確,藥量是否恰當。被告代理人王秀菊律師通過走訪專家和查閱專業書籍,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證據,從專業角度論證了二氧化氯是國際公認的消毒劑,對魚池起殺菌、消毒的作用,用藥正確。80畝魚池用藥量雖然超出藥品包裝說明用量13公斤,但因其在水中的濃度遠遠沒有達到致魚死亡的限量值,因此不會對池魚造成損害。法庭經審理,法官全部採納了上述辯護意見,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原告不服,上訴至一中院。經審理,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案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原告應按照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致害人(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和違法行爲,受害人(原告)客觀上有受到損害的事實,且致害人的主觀過錯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進行充分舉證。但因本案原告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和存在違法行爲,特別是池魚死亡是使用二氧化氯不當或投藥過量所致,最終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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