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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在一起價值858萬元的遠洋凍帶魚購銷糾紛案中,因河北、山東兩地法院均涉嫌地方保護,做出迥然不同的判決,致使敗訴方在判決後都表示不服,互相爭執不休長達10多年。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此案,裁定撤銷河北、山東兩地基層、中級法院共4份判決和裁定,並依法指定天津和平區法院管轄審理。昨日,和平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將於近日宣判。據瞭解,這是天津法院首次接受最高法院委託進行指定管轄,這也表明天津法院的審判實力和水平已躍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該案發生在1991年,河北省某供銷公司的業務經理劉某受委託,與山東省某水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總貨款爲858萬元的1300噸遠洋凍帶魚,並按約定交付預付款和定金款共85.8萬元,交貨日期定爲同年年底。但是,水產公司11月底突然通知劉某,稱貨源出現問題要求終止合同。劉某反映給供銷公司後,供銷公司明確表示拒絕。水產公司對此未予理會,同年年底將定金和利息電匯回供銷公司。
以上情況,供銷公司和水產公司至今都沒有什麼爭議,但隨後,雙方的矛盾爭執點出現了:1991年12月29日,供銷公司的劉某不知出於何種考慮,與水產公司在濟南簽訂了補充協議書,主要內容是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供銷公司同意接受返還定金,其他問題互不追究,該補充協議雙方沒有加蓋公章。供銷公司認爲劉某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無效,要求水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河北省某法院審理後,支持了供銷公司的主張,要求水產公司支付款項共214萬餘元。接到判決後的水產公司卻在公司所在地山東另行起訴供銷公司,要求確認該補充協議有效。山東某法院審理後認爲,供銷公司業務經理劉某在委託有效期內代表公司簽訂協議,沒有超出代理權限,確認該補充協議有效。因兩地法院判決迥然不同,10多年過去了,該案成爲一個無法執行的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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