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高陵籍留學生胡鵬在德國不幸遇害身亡,當地時間2003年6月30日(北京時間7月1日凌晨零時左右),德國斯圖加特州法院經過4次開庭審理後以殺人罪判處罪犯布羅伊爾有期徒刑七年半。昨日報道後,立即在國內產生強烈影響,衆多讀者紛紛致電詢問其中緣由,懷疑德國法院有包庇嫌疑。就此問題,有關法學專家認爲,在該案中,德國斯圖加特州法院判處殺人兇手布羅伊爾七年半的有期徒刑不算輕,在德國法律來說是較重的刑罰。
昨日上午,渭南市王先生致電對留學生胡鵬遇害一事表示同情,但對德國法院對殺人兇手作出七年半的判決表示不滿。昨日下午,河北省石家莊市仲女士打來電話表示對此判決表示不可理解。廣州市的李先生對此判決表示懷疑,希望能通過中國大使館與德國司法機關交涉,提起上訴。就衆多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學專家。
西北政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賈宇指出,這裏首先存在一個管轄權問題。因受害者留學生胡鵬是我國公民,根據法律規定,我國人民法院也有權審理此案。但是,按照國際法和各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地的司法機關應該有優先管轄權。就本案來說,案發地在德國,因而德國當地的司法機關對胡鵬遇害案有優先管轄權。
賈宇教授說,像(殺人兇手布羅伊爾)這樣的罪行,如果放在我國(審判),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至少也要判處罪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這是因爲我國刑罰懲處的力度較大,刑罰較重的緣故。德國是一個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對殺人案中的罪行也分得很細,有殺人罪和謀殺罪兩種。謀殺罪是事先有預謀、有計劃地殺人,在德國犯謀殺罪可判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而殺人罪是在案發當時由於某種原因發生衝突以後而起意或激情殺人,殺人罪在德國相對於謀殺罪來說是較輕的,可判5年以上至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布羅伊爾犯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按照德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不算輕。
賈宇教授個人認爲,此判決不存在德國司法機關對罪犯(布羅伊爾)包庇,因爲各國的刑法規定和執行標準以及價值觀不同,同時建議受害留學生家屬可就民事賠償方面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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