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成都商報》報道,記者近日獲悉,全國關注的成都雙流縣法院原院長郭開德涉嫌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日前審結,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開德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回放:未經人大批准法院批捕人大代表
1996年8月,成都恩威集團公司總裁薛永新向雙流縣公安局控告,北京恩威婦女兒童保健聯合公司總經理、內江市人大代表榮金明對其進行公開誹謗,要求追究榮刑事責任。該局認爲榮已構成誹謗罪,決定對榮拘傳,並派員到內江市人大送達《關於提請對榮金明刑事拘傳的報告》。內江市人大研究後決定不批准該拘傳請示。同年12月,雙流縣公安局、法院有關人員召開會議,決定撤銷對榮的誹謗立案。
1997年1月2日,薛永新又向雙流縣法院遞交自訴狀。法院受理並經原院長郭開德同意後交刑庭辦理。同月16日,郭開德主持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以誹謗罪逮捕榮金明。17日上午,雙流縣公安局對榮金明執行逮捕。18日,內江市人大認爲未經常委會批准抓人是錯誤的,須立即放人。21日上午,雙流縣人大、公檢法等機關有關人員前往四川省人大彙報,省人大表示要立即放人。當日下午,雙流縣法院、公安局有關人員趕往重慶向榮口頭宣佈釋放。控方以此認爲,郭開德的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遂提起公訴。
-審理結果:《代表法》無明文規定院長不構成犯罪
樂山中院經審理認爲:公訴機關指控郭開德主持審委會討論決定逮捕榮金明並簽發逮捕決定書,導致榮被限制人身自由約72小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郭開德的行爲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其理由爲:誹謗罪屬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雙流縣法院對該案的立案以及對榮金明作出逮捕決定等辦案過程符合法律程序;《刑法》沒有規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可以由單位構成,郭開德主持召開審委會和簽發逮捕決定書,是根據審委會作出的集體決定,不具備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構成條件;郭開德主持召開審委會決定逮捕榮金明並簽發逮捕決定書的行爲雖違反了《代表法》的規定,但《代表法》並未規定違反該法如何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罪刑法定”原則,郭開德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據此,樂山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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