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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長春市某集團公司下屬的吉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建築工程分公司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有“單位行賄罪”,依法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該單位負責人幺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期間,被告以長春某集團公司吉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在參與吉林省國家儲備糧庫扶余市蔡家溝糧庫一、二期工程建設投標過程中,爲了求得負責招投標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幫助其達到中標目的,由被告人幺某以送儲蓄存摺的手段,分兩次向吉林省建庫辦副主任劉某(另案處理)行賄人民幣各10萬元;向擔任評委的吉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項目招標公司副經理劉某某(另案處理)行賄人民幣6萬元。兩受賄人違反國家招投標法的規定,爲其提供了幫助和方便條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幺某在羈押期間,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被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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