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上海某中學兩名戀愛的學生,因爲在教室裏擁抱、接吻等親密行爲,被學校的電視臺拍攝並在全校播放,當事人受到許多學生的嘲笑,以致差點兒跳樓自殺。後來,因認爲學校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名譽權,當事二人表示要利用假期掙上一筆錢以後,將學校告上法庭,以討回自己的名譽。對此筆者想說點不同的看法。
應該承認,當事人作爲學生,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應該受到鼓勵的,媒體支持他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積極的,無可厚非。但是,我們要防止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幌子下,產生“負道德”消極作用。
據報載,當事二人也承認自己是在課堂上親吻、擁抱,自己也是錯了。我以爲,學生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其實是一件可喜可賀的事情,我們沒有必要把他們往事情的極端上引導——與學校打官司,不論是勝還是敗,將來還有哪所學校能夠接受他們?就算是這一次他們的高考分數也能過線,但是有哪一所大學敢於錄取他們?他們的前途與命運豈不是令人堪憂?
學生在校園內當衆接吻、擁抱、牽手等,因爲當着衆多同學甚至老師的面,請問又有何隱私可言?此其一;二是如果放縱學生在校園內接吻、擁抱、戀愛等行爲而不加管制,請問學校是教育人的地方還是愛情的伊甸園?三是曝光學生在校園內、在課堂上當衆接吻的行爲,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自由戀愛權,那麼當他們當着別的同學的面接吻時,是否也侵犯了那些反對學生戀愛、反對當着別人的面接吻的同學的“視線權”?四是當他們的行爲在電視臺曝光以後,遭到衆多同學的諷刺、嘲笑與指指點點,這說明什麼?說明絕大多數同學心中有是非標準,認爲他們當着大家的面接吻和擁抱是錯誤的,是有辱斯文的做法;五是學校電視曝光他們的行爲,是侵犯了他們的隱私,那麼他們當着衆多同學甚至老師的面進行接吻和擁抱,難道不是自曝隱私?此二者又有何區別?
生活需要法律,法律是維護正當權利的利器,但法律不是萬能的,特別是在教育領域,更要重視對人加強道德教育,道德在規範人的行爲方面的作用,是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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