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國家公務員工作時的行爲劃上了條條框框的《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爲規範試行規定》,今天下發給廣州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規定》對公務員履行職務時的行爲規範之具體,在國內尚屬少見。
這個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的《規定》,規定了國家公務員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時“應當鼓勵”的5大行爲、“應當履行”的4大行爲,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爲。“不得有”的 9大行爲中,包括不按有關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不按公佈的程序、時限提供服務;不按照規範用語和禮儀接待來訪羣衆、接聽諮詢電話;不將辦事程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一次性告知諮詢人;不答覆羣衆反映的問題、不解決羣衆反映的困難和問題等。《規定》明確指出,違反這些被禁止的行爲之一的,將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1次的,本人本年度考覈不能評爲優秀;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兩次的,本人本年度考覈不能評爲稱職;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覈評爲不稱職,予以輪崗或降職;輪崗或降職後又受到有效投訴或者被檢查發現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規定》同時要求,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和公佈本機關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爲規範,設立本機關的監督電話和建立督查制度,並向社會公佈。沒有做到這一點的,其領導班子成員在考覈時不能評爲優秀,也不能評先進、受獎。
因沒有及時答覆羣衆問題而被有效投訴1次以上的,將按比例遞減該機關當年考覈評優的比例,直至取消領導班子在年度考覈中的評優、評先進和受獎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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