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長寧區法華鎮路的小陽一直想爲自己改個名字,但前不久當他向所在警署提出改名申請時,卻遭到拒絕,警方理由是———小陽沒有充分的改名理由。
今年19歲的小陽體重有兩百多斤,他一直爲自己的體重煩惱。由於名字中帶着“小”字,他覺得和自己的體重正好成了鮮明對比,感到很不自在,朋友也爲此經常取笑他。
這個帶“小”字的名字成了小陽的心病,於是他寫了書面的材料向所在警署提出改名申請。
令小陽想不到的是,他的要求被警署拒絕了。“他們認爲我的理由實在太可笑了,理所當然地拒絕了我。”小陽說:“法律不是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可以更改姓名,爲什麼不讓我改自己的名字呢?”
記者向小陽所住地區的新華路警署瞭解。對方說:“在實際操作中,警署對已領取身份證的公民提出的改名申請控制比較嚴格。一般情況下,只有現用姓名與證件姓名不符、或幾個證件中姓名有差異等情況纔會被受理,而且不僅需要個人的書面申請,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情況證明。小陽的改名理由顯然不充分。”
對於此事,世通律師事務所潘登律師說:“警署的做法值得商榷,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利決定、使用和更改自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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