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對此尚無明確說法
『太原街上有一個小伙子,剃了一個光頭,舉著一個牌子,要出租自己的光頭和身體做廣告牌。』一位讀者給本報打電話報出奇聞。
記者沿著太原北街一路向南打聽這名欲出租自己的男子,中興商廈附近一位促銷員告 訴記者,她在30分鍾以前看到了那名男子,他身高大約在1.7米左右,剃著光頭,手裡舉著的牌子上面好像寫著『出租光頭』,至於另外的一些小字她沒有看清楚。記者給這名促銷員留下手機號碼後繼續向南尋找。
記者往返太原南街太原北街幾趟後一直沒有找到這名男子。正在這時記者的熱線傳呼突然響起來,那名促銷員說男子正在中興大廈附近休息。
記者在中興大廈臺階上看到一名剃著光頭、戴著眼鏡的男子,他手舉的牌子上寫著:『光頭廣告招商,回頭率100%回憶率100%,制造轟動效應……群眾街談巷議絕對過目不忘,讓企業一舉成名,助產品家喻戶曉,絕對效果驚人。』而且在『過目不忘』和『家喻戶曉』下面標出重點符號。
小伙子自稱徐文忠,來自山東日照,今年23歲。他表示,這麼做並不是想出名,目的只是賺錢。他自稱初中畢業,靠打工賺錢太慢了,這種辦法可以『快速賺到錢』。當記者問他出租身體的廣告價位時,他說:『沒有固定的價位,可以面議。我可以在光頭上寫上商家的名稱,在身上寫上廣告宣傳話語或者畫出圖案。』
『我到沈陽已經一個多星期了,早在家鄉時就有這種想法。我把頭剃光,出租自己的頭部是自己的創意。』來沈陽的這些天裡,他一直在中街太原街上舉牌展示自己。到目前為止已經有七八個商家對他這種出租自己的舉動十分感興趣,已經留下他的聯系方式。
針對這種出租自己的做法,沈城廣告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說:像這樣的情況,我國的《廣告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說法。《廣告法》中提到的廣告載體有兩個,即媒體和戶外,像這種人體廣告載體尚未涉及。如果這名男子所承攬的廣告在內容上不違法,管理部門沒有制止的法規依據。
『出租身體』沒人理
今年3月,一名三亞男青年願意出租自己的臉部、胸部、肚子和背部,客戶可以在這些部位使用繪畫或文字等方式發布廣告。他將作為活動的人體廣告,每天在大街上逛,進行廣告宣傳。他提出了租用價格:臉部是10萬元/月,胸部、肚子、背部各是15萬元/月。但他沒有招來合作者。
『腦袋廣告』礙觀瞻
一自稱要『出租人體做廣告』的男子,在溫州街頭身著背後貼有『廣告位出租』字樣的風衣,拄著拐杖、提著破密碼箱在行走。『腦袋廣告』一『露面』,即引起當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注意。有關執法人員即按戶外廣告的有關規定,停止該男子上路,速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經審,廣告內容無違規問題,執法人員便放行了。一些市民擔心,如果此先例一開,一旦出現『連鎖效應』,則有礙觀瞻,將對城市市容管理發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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