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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9月1日將正式實施的新條例,對非婚生育的子女,也做了處罰規定。不過,符合結婚條件而沒辦結婚登記的,和不符合結婚條件的重婚者等生育的“私生子”,繳納比例不同。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要按規定基數的1/4,繳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市或區、縣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村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計徵。居民、村民年實際收入高於上述規定基數的,以其年實際收入爲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其他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規定基數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徵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規定基數3倍以上5倍以下,計徵社會撫養費。
此外,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早婚”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按規定基數的1/2,計徵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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