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只是不想離開那裏,可沒想到這樣也是違法的。”因拒不撤出行洪區而被治安拘留的李某後悔地說。
江蘇省盱眙縣淮河鄉黃崗村位於國家規定的鮑集圩行洪區內,由於淮河水位的不斷上漲,盱眙縣決定將這一地區的8.6萬名居民全部撤出,7月10日是最後的撤離期限。但7月11日中午,當民警在淮河鄉清查羣衆撤離情況時卻發現淮河鎮漁種場宿舍有4人在喝酒,民警當即決定將這4人帶出行洪區。但李某等人不但不聽從民警的命令,反而四處躲藏起來。民警花了好長時間才找到他們,這些人仍不願離開,反而和民警無理取鬧起來。在反覆做思想工作無效的情況下,民警只能將其傳喚至淮河鄉派出所。經過進一步調查取證,依據《防洪法》和《治安處罰條例》有關條規,警方對李廣軍等4人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
法律人士稱,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規定,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啓用蓄滯洪區時,防汛指揮機構按照依法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中規定的啓用條件和批准程序、決定啓用蓄滯洪區。依法啓用蓄滯洪區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拖延;否則將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實施。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同時,在防汛抗洪的緊要時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7月7日,盱眙縣需要緊急徵用100輛自卸大貨車,用於運輸救災物資和疏散災區羣衆。下午5時許,當盱眙縣交警在徵用沙崗村陳某的車輛時,陳某不但拒絕徵用並強行闖崗,同樣被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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