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11歲男童,在居住的小區內,被當班的保安作爲人質綁架殺害。男童父母認爲兒子的死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的違規操作有直接關係,因此向開發商深圳市一輝實業有限公司和管理者一輝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就管理責任賠償100萬元。
7月12日,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害男童名叫齊齊,是爸爸媽媽人到中年時生的獨生子,父母對兒子疼愛有加。3月23日是個星期天,爸爸媽媽中午要出去辦事,齊齊說要去找隔壁小朋友菲力玩,爸爸媽媽同意了。可是到了晚上6點還不見齊齊回家,而菲力說今天並沒有看見齊齊。齊齊父母感覺有些不對,四處尋找卻不見孩子蹤影。晚上8點多,一個陌生人打來電話,聲稱孩子在他手中,要拿30萬元才能贖回孩子。齊齊的爸爸答應第二天付款,之後向警方報了案。
24日早,在與齊齊家一牆之隔的空房子裏找到了齊齊的屍體。警方偵破的結果令人震驚,嫌疑犯是當時在該小區當班的保安韓某。韓某當天晚上和其他保安賭博時輸了7000多元錢,遂萌生了綁架勒索的念頭。他看到齊齊的父母開車外出後,將齊齊騙入二樓一套未出售的房中,先用對講機砸孩子的頭,又用電話線勒孩子的脖子,把孩子弄死後打電話敲詐錢財。
庭審中,兩被告,即一輝實業及一輝物業對齊齊被殺有無過錯,及兩被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告稱,被告在售房及物業管理中,不履行法律和合同義務,具有明顯的過錯,死者的死亡與被告的過錯之間有着必然聯繫,被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原告出具證據證明:被告違法違規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留下了安全方面的嚴重隱患,是這起兇案發生的根本原因。一輝實業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一輝花園直到今年才驗收合格,但小區在1999年就已經入住。開發商在售樓書中承諾的安全防範設施———紅外線監控設備至今仍未安裝。一輝物業是隸屬於一輝實業的子公司。一輝物業公司在建立保安隊伍時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公安局批准備案,保安沒有上崗證,致使相關部門對其保安員資質情況失去監控。
原告認爲,本案中,被告在一輝小區的安全防範方面有諸多違法行爲,沒有履行安全防範義務。公司私招保安人員,並且沒有按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培訓,部分物業管理人員和保安賭博成風。韓某在案發前一直好賭,但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未將其辭退,反而把他升任爲保安隊班長。正是由於被告的諸多違法、失職行爲,才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相互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
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爲:由於本案爲人身傷害侵權賠償案,一輝物業作爲本案被告在法律上並不成立。其理由是,一輝物業不是直接侵權人,韓某雖是一輝物業職工,但他在本案中的侵權行爲並非履行公司正常工作的行爲。此外,一輝物業對於韓某的侵權行爲既沒有教唆、也沒有幫助,一輝物業也不是共同侵權人。作爲第二被告的一輝實業公司對一輝花園並不承擔物業管理業務,也不能成爲本案的被告。因此,被告方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原告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朋海松反駁說:韓某殺人雖不是職務行爲,但是在韓某實施殺人行爲,與被告沒有履行安全防範義務相關,正是這種不作爲,導致了兇案的發生。因此,在韓因侵犯他人的生命權,應承擔故意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被告應承擔其未履行安全防範義務的民事侵權責任。
住宅小區的安全,牽涉千家萬戶,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關人士指出,國務院新近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的審判對於推動《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具有現實意義。
原被告沒有接受法庭調解,法庭宣佈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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