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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將得到有效監督和規範。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這一辦法共7章30條,包括總則、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檢查的方式、日常監督、調查覈實、紀律和責任、附則。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爲,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辦法指出,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幹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範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學習宣傳《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對羣衆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等。
這一辦法還規定,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華網北京7月13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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