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就這樣枉死了,如果責任不明確,不給出合理公正的說法,如何告慰亡靈?”7月14日,在得到第一次調解結果後,李鴻倫痛苦地對記者說。
李鴻倫原是雲南省瑞麗市政府駐昆明辦事處主任,就在他剛剛辦理完退休手續時,一場意外的災禍讓他的生活崩塌了。
5月18日,李鴻倫和妻子董高勝、兒子到雲南汽車交易市場選購汽車,當他們從天津汽車公司高新專賣店出來時,一輛停在店門口消防通道上掛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車突然啓動,將董高勝撞倒並從她身上碾過,直撞到對面玻璃門上才停住。董高勝當場死亡。李鴻倫深受刺激,被送往醫院急救。
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調查後,將該事故定性爲“道路外車輛事故”。
肇事者是位女性,46歲,事發後她內心深受譴責。其丈夫向李鴻倫表示願意承擔責任,天津汽車專賣店和雲南汽車交易市場也表示願意承擔相應責任。
7月8日,在公安分局主持下進行了調解,認定只能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來賠償。也就是說,李鴻倫一家可能會得到約11萬元的賠償金。另外再從道義上賠償李鴻倫住院費1.5萬元。
“我不同意這個調解。”李鴻倫說,“肇事者應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天津汽車專賣店和汽車交易市場也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負民事賠償責任。爲何現在卻變成了只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賠償?”“這是一個有因果關係的意外事故,如果任何一方管理規範,就不會出事。”李鴻倫說。
據悉,事發當天,車商在肇事者試車前沒有查看她的駕照,上車後其工作人員坐在後排。肇事者從未駕駛過自動擋汽車,且駕駛技術不熟練,當時沒有采取減速措施,出事後也沒有出示駕駛證,據她說沒有帶在身上。
該市場有關負責人稱,市場在與經營者簽署的相關合同中,已明確說明市場內的道路爲消防通道,並非試乘試駕車道。事發後,李鴻倫一直要求獲得雲南汽車交易市場的管理規定和天津汽車雲南分公司高新專賣店與市場的合同書,但迄今爲止他沒能得到這兩份資料。
所謂試駕,是買車時在場內或場外的公路上開車,滿足消費者對汽車操控性和舒適性的體驗和心理需求。而記者實地瞭解的情況是,目前汽車交易中試乘試駕存在諸多隱患。日常銷售中,汽車市場大多沒有試車場地,試車者駕駛水平參差不齊,廠家和車商不願承擔損失,大多數汽車經銷商都不提供試駕服務。
日前,記者以購車者身份來到雲南汽車交易市場。據場內的經銷商說,在沒有出事前,顧客可以在市場內的消防通道上試駕車。那時,熱鬧的車場內,每條通道上都有試車的。出事後,市場內不準再試乘試駕了。
記者來到天津汽車專賣店看車並要求試駕,店員拿出一張“天津汽車工業銷售雲南有限公司試駕責任書”讓記者填寫,其中規定:試駕者應持有效駕駛證,在駕駛證允駕車型內試駕;試駕者必須在我方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按我公司指定的路線行駛;在試駕過程中,如遇責任事故,責任人爲試駕者,試駕者須承擔全部責任。
在另外幾家經銷店,記者沒有被要求填寫類似的責任書便被允許試駕,路線改在場外。
市場外是車流量很大的環城路,工作人員指揮記者開往旁邊一條僻靜的馬路。整條試車路線實際是在一片居民社區裏,不時有行人走過。街上還不規則地停放着一些車輛。顯然,這樣的試車路線存在諸多事故隱患。
消費者普遍認爲,汽車作爲高檔消費品,消費者有知情權和選擇權,安全消費是最重要的。廠家和車商應該尊重消費者這一權利。
但商家也有抱怨。據悉,一個專賣店一年需要的開支至少在400萬元以上,專賣店每年要銷售1300輛車以上才能“保本”,但能夠達到這個數量的經銷商少之又少。因此,商家認爲自己不該承擔試駕車場地的成本,應由收取高額租金的市場提供此類服務,而不只是一般性的物業管理。
據悉,昆明目前有5大汽車交易市場。而隨着汽車消費市場的火爆,汽車交易市場變得寸土寸金且形式多樣,有集貿市場式、品牌專賣店、商業街式、汽車超市等。但業內人士認爲:“這些汽車市場大都不能給消費者以全面、滿意的服務。”
司法界人士認爲,李鴻倫妻子的意外死亡,嚴重暴露出目前汽車交易市場存在的許多問題。此案涉及《民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此案受到社會普遍關注。市民楊先生說:“消費者希望把購車當作一種享受,享受到安全、便捷、周到、穩定的服務,而不是去經歷一次煉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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